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科學規范推進清潔生產審核工作,保障清潔生產審核質量,指導清潔生產審核評估與驗收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和《清潔生產審核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環境保護部令第38號),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所稱清潔生產審核評估是指企業基本完成清潔生產無/低費方案,在清潔生產中/高費方案可行性分析后和中/高費方案實施前的時間節點,對企業清潔生產審核報告的規范性、清潔生產審核過程的真實性、清潔生產中/高費方案及實施計劃的合理性和可行性進行技術審查的過程。
本指南所稱清潔生產審核驗收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在企業實施完成清潔生產中/高費方案后,對已實施清潔生產方案的績效、清潔生產目標的實現情況及企業清潔生產水平進行綜合性評定,并做出結論性意見的過程。
第三條 本指南適用于《清潔生產審核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國家考核的規劃、行動計劃中明確指出需要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的企業”和“申請各級清潔生產、節能減排等財政資金的企業”以及從事清潔生產管理活動的部門,其他需要開展清潔生產審核評估與驗收的企業可參照本指南執行。
第四條 清潔生產審核評估與驗收應堅持科學、公正、規范、客觀的原則。
第五條 地方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節能主管部門組織清潔生產專家或委托相關單位,負責職責范圍內的清潔生產審核評估與驗收工作。
?第二章 清潔生產審核評估
第六條 地市級(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節能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范圍提出年度需開展清潔生產審核評估的企業名單及工作進度安排,逐級上報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節能主管部門確認后書面通知企業。
第七條 需開展清潔生產審核評估的企業應向本地具有管轄權限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節能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清潔生產審核報告》及相應的技術佐證材料;
(二)委托咨詢服務機構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應提交《清潔生產審核辦法》第十六條中咨詢服務機構需具備條件的證明材料;自行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應按照《清潔生產審核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要求提供相應技術能力證明材料。
第八條 清潔生產審核評估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清潔生產審核過程是否真實,方法是否合理;清潔生產審核報告是否能如實客觀反映企業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的基本情況等。
(二)對企業污染物產生水平、排放濃度和總量,能耗、物耗水平,有毒有害物質的使用和排放情況是否進行客觀、科學的評價;清潔生產審核重點的選擇是否反映了能源、資源消耗、廢物產生和污染物排放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清潔生產目標設置是否合理、科學、規范;企業清潔生產管理水平是否得到改善。
(三)提出的清潔生產中/高費方案是否科學、有效,可行性是否論證全面,選定的清潔生產方案是否能支撐清潔生產目標的實現。對“雙超”和“高耗能”企業通過實施清潔生產方案的效果進行論證,說明能否使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實現污染物減排目標和節能目標;對“雙有”企業實施清潔生產方案的效果進行論證,說明其能否替代或削減其有毒有害原輔材料的使用和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放。
第九條 本地具有管轄權限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節能主管部門組織專家或委托相關單位成立評估專家組,各專家可采取電話函件征詢、現場考察、質詢等方式審閱企業提交的有關材料,最后專家組召開集體會議,參照《清潔生產審核評估評分表》(見附表1)打分界定評估結果并出具技術審查意見。
第十條 清潔生產審核評估結果實施分級管理,總分低于70分的企業視為審核技術質量不符合要求,應重新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工作;總分為70-90分的企業,需按專家意見補充審核工作,完善審核報告,上報主管部門審查后,方可繼續實施中/高費方案;總分高于90分的企業,可依據方案實施計劃推進中/高費方案的實施。
技術審查意見參照《清潔生產審核評估技術審查意見樣表》(見附表3)內容進行評述,提出清潔生產審核中尚存的問題,對清潔生產中/高費方案的可行性給出意見。
第十一條 本地具有管轄權限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節能主管部門負責將評估結果及技術審查意見反饋給企業,企業需在清潔生產審核過程中予以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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