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源自設備泄漏和敞開液面排放的揮發性有機物(VOCs)的檢測技術要求。規定了對設備泄漏和敞開液面等無組織排放源的VOCs的檢測方法、儀器設備要求、質量保證與控制等。
本導則不適用直接測定泄漏和敞開液面排放源的VOCs質量排放速率。
2 術語和定義
2.1
泄漏源 leak sources
指內部含VOCs物料且可能泄漏排放的各種設備和管線,包括閥門、法蘭及其他連接件、泵、壓縮機、泄壓裝置、開口閥或開口管線、取樣連接系統、泵和壓縮機密封系統排氣口、儲罐呼吸口、檢修口密封處等。
2.2
開口閥 open-ended valve
指閥座一側接觸有機氣體或揮發性有機液體,另一側接觸大氣的閥門,但不包括卸壓裝置。
2.3
敞開液面源 Uncovered Liquid Surface
指含有VOCs的生產物料的集輸、儲存設備的敞開液面及生產工藝廢水、廢液的集輸、儲存以及凈化處理裝置的敞開液面的無組織排放源。
2.4
泄漏控制濃度 leak definition concentration
指在相關排放標準或法規中規定的,在泄漏源表面或敞開液面測得的,表示有VOCs泄漏存在,需采取措施進行控制的濃度限值(基于經參考化合物校準的儀器的測定讀數)。
2.5
未檢出排放 no detectable emission
指在待測源表面測得的VOCs濃度,扣除本底后,低于標準濃度限值的2.5%時,定義為未檢出排放。
更多標準內容點擊以下鏈接獲取標準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