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廣東省轄區內汽車制造業生產過程中表面涂裝作業的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 排放控制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汽車制造企業VOCs排放控制,以及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竣工驗收及其建成后污染源的VOCs排放控制。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標準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3186 色漆、清漆和色漆與清漆用原材料取樣
GB/T 15089 機動車輛及掛車分類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 1629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 24409 汽車涂料中有害物質限量
HJ/T 1 氣體參數測量和采樣的固定位裝置
HJ/T 55 大氣污染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汽車 automobile
由動力驅動,具有四個或者四個以上車輪的非軌道承載的車輛,主要用于:載運人員和/或貨物;牽引載運人員和/或貨物的車輛;特殊用途。
本術語還包括:
a)與電力線相連的車輛,如無軌電車;
b) 整車整備質量超過400噸的車輛。
3.2
表面涂裝 surface coating
為保護或裝飾車體,在其表面覆以膜層的過程。
3.3
烘干室 drying room
加熱、烘烤使車體表面涂料產生聚合、干燥或固化的場所。
3.4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在101325 Pa標準大氣壓下,任何沸點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機化合物,簡稱VOCs。
3.5
標準狀態 standard state
溫度為273. 15 K,壓力為101325 Pa時的狀態。本標準規定的各項標準值,均以標準狀態下的干空氣為基準。
[GB 16297-1996,定義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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