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1.1 目的和范圍
本要求用于指導和規范后處理設施的選址、設計、建造、調試、運行和退役。
本要求適用于采用液一液萃取水法工藝(如PUREX流程)處理動力堆乏燃料的后處理設施,包括配套的乏燃料接收與貯存設施、放射性廢物處理和貯存設施等,其他工藝流程的后處理設施也可參照執行。
后處理設施應滿足國家現行法規和標準的要求。本要求是結合后處理設施特點提出的針對性要求,是現有法規和標準的補充和完善。
2 通用要求
要求1:縱深防御縱深防御應貫徹于與設施安全有關的全部活動,包括組織、人員行為或設計等有關方面,以保證這些活動均置于多重防御措施之下。即使有故障發生,也能由適當措施予以探測、補償或糾正。
要求2:質量保證營運單位應在選址、設計、建造、調試、運行和退役各階段制定和有效地實施質量保證大綱及執行程序,確保質量保證體系的有效運行。質量保證大綱應包括為使物項或服務達到規定質量所必需的活動,驗證是否滿足規定的質量要求以及是否有效獲得客觀證據所必需的活動。
要求3:核安全文化
營運單位和為其提供設備、工程以及服務等的單位應當積極培育和建設核安全文化,將核安全文化融入生產、經營、科研和管理的各個環節。
要求4:公眾溝通
營運單位應建立健全公眾溝通機制,配備必要的專業力量,統籌做好信息公開、科普宣傳、了解輿情并回應社會關切等工作。
3 廠址要求
要求5:廠址選擇
后處理設施的建設應與廠址所在區域的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相關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等相容,注意避讓自然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以確保廠址區域可持續協調發展。
后處理設施的選址應確保廠址特征滿足后處理設施的建造、運行和退役的安全要求。
應開展多個廠址比選工作,擇優選擇更安全和更經濟的廠址。
要求6:廠址特征調查
應通過資料調研、實地調查或實驗的手段,獲得廠址所在區域和可能受影響區域的廠址特征資料,包括廠址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氣象、水文、地質、地震、生物多樣性、周圍區域人口分布、工業設施、軍事設施、土地利用與資源概況、水體利用與資源概況等自然和社會廠址特征資料。
應開展環境放射性本底初步調查。
要求7:廠址評價
應基于廠址特征調查開展廠址評價,包括可能影響設施安全的自然特征和社會特征,包括自然災害和外部人為事件的可能性和相應的嚴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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