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完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我部決定修改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1-2015)。修改內容如下:
1、將適用范圍中的第二段后面增加“石油化學工業企業與園區污水處理廠采用協商方式確定企業水污染物間接排放限值時,園區污水處理廠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也適用于本標準。”
2、表1、表2的表頭中的“間接接排放(1)”修改為“間接排放(1) (2)"。 在表1、表2的注中增加一條“(2)除應在車間或生產設施廢水排放口監控的水污染物外,企業其他水污染物進入省級及以上園區污水處理廠時,在滿足4. 6所列條件下,企業與園區污水處理廠可以商定某項污染物的間接排放限值并據此判斷排放是否達標,其他污染物仍執行表中間接排放限值,同時園區污水處理廠應執行根據4. 6(d)確定的排放限值并據此判斷是否達標,并報經省級生態環境部門確認執行;經批準允許協商時,企業與園區污水處理廠一旦出現不符合4. 6中所列條件之一的情形,仍執行表中間接排放限值,并據此判斷排放是否達標。”同時,表1中原上標為“(2)”處改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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