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0.1 為了規范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的設計.使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保障人身和財產的安全.因地制宜地采取防范措施.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在生產、加工、處理、轉運或貯存過程中出現或可能出現爆炸危險環境的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的爆炸危險區域劃分及電力裝置設計:
本規范不適用于下列環境:
1 礦井井下;
2 制造、使用或貯存火藥、炸藥和起爆藥、引信及火工品生產等的環境;
3 利用電能進行生產并與生產工藝過程直接關聯的電解、電鍍等電力裝置區域;
4 使用強氧化劑以及不用外來點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質的環境;
5 水、陸、空交通運輸工具及海上和陸地油井平臺;
6 以加味天然氣作燃料進行采暖、空調、烹飪、洗衣以及類似的管線系統;
7 醫療室內;
8 災難性事故。
1.0.3 本規范不考慮間接危害對于爆炸危險區域劃分及相關電力裝置設計的影響。
1.0.4 爆炸危險區域的劃分應由負責生產工藝加工介質性能、設備和土藝性能的專業人員和安全、電氣專業的工程技術人員共同商議完成。
1.0.5 爆炸危險環境的電力裝置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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