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鈾礦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一般性原則、內容、方法和技術要求,以及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編制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鈾礦冶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鈾礦地質勘查環境影響評價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本標準不適用于鈾礦冶退役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11215 核輻射環境質量評價一般規定
GB 18871 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
GB 23726 鈾礦冶輻射環境監測規定
GB 23727 鈾礦冶輻射防護和環境保護規定
HJ 2.1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總綱
HJ 2.2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大氣環境
HJ 2.3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表水環境
HJ 2.4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聲環境
HJ 19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生態影響
HJ 169 建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技術導則
HJ 610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下水環境
HJ 964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土壤環境(試行)
HJ/T 61 輻射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鈾礦冶 uranium mining and milling
含鈾系放射性核素礦石的開采、選礦和水冶過程或處理活動的簡稱。
3.2
地浸采鈾 in situ leaching of uranium
將配制好的溶浸液通過注入井注入具有適當滲透性能的鈾礦層里,在鈾礦層中滲透和擴散,與天然埋藏條件下的鈾礦物發生化學反應,生產含鈾元素的浸出液,然后通過抽出井收集鈾浸出液的采鈾工藝。
3.3
原地爆破浸出采鈾 leaching uranium from in-place blas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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