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0.1 為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防震減災法律法規,并實行以預防為主的方針,使構筑物經抗震設防后,減輕地震破壞,避免人員傷亡或完全喪失使用功能,減少經濟損失,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9度地區構筑物的抗震設計。
1.0.3 按本規范進行抗震設計的構筑物,在50年設計使用年限內的抗震設防目標當遭受低于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響時,主體結構不受損壞或不需修理,可繼續使用;當遭受相當于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設防地震影響時,結構的損壞經一般修理可繼續使用;當遭受高于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響時,不應發生整體倒塌。
1.0.4 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及以上地區的構筑物,必須進行抗震設計。
1.0.5 抗震設防烈度和設計地震動參數必須按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頒發的文件(圖件)確定,并按批準文件采用。
1.0.6 抗震設防烈度應采用現行國家標準《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GB 18306的地震基本烈度,或采用與本規范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對應的烈度值。已完成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工程場地,宜按經批準的抗震設防烈度或設計地震動參數進行抗震設防。
1.0.7 構筑物的抗震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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