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于農藥制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
規模:
1. 化學合成農藥新增主要生產設施或生產能力增加30%及以上。
2. 生物發酵工藝發酵罐規格增大或數量增加,導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建設地點:
3. 項目重新選址;在原廠址附近調整(包括總平面布置變化) 導致防護距離內新增敏感點。
生產工藝:
4. 主要生產工藝(反應合成、相間分離、發酵、濃縮提純等工序)、主要原輔材料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環境保護措施:
5. 廢氣、廢水處理工藝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廢氣無組織排放改為有組織排放除外)。
6. 排氣筒高度明顯降低。
7. 廢水排放去向由間接排放改為直接排放,或直接排放口位置變化。
8. 環境風險防范措施弱化或降低。
9. 危險廢物處置方式由外委改為自行處置或處置方式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原文附件下載:《農藥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征求意見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