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原則適用于河湖整治與防洪治澇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其他水環境綜合治理及河湖水系連通工程等可參照執行。河湖整治與防洪治澇工程類型一般包括河湖整治工程、堤防工程、分(蓄、滯)洪工程等,不包括防洪水庫和水利樞紐工程。
第二條 項目符合資源與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與主體功能區規劃、生態功能區劃、水環境功能區劃等相協調,工程任務、工程規模、工程等級、選址選線等主要內容總體滿足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水資源保護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相關規劃、規劃環評及審查意見要求。
項目未以防洪、河湖治理、岸線利用、城市建設等名義盲目進行裁彎取直、圍墾水面和侵占河湖灘地,未出現過度“硬化、白化、渠化”等問題,最大程度保持了河湖自然形態,最大限度維護了河湖健康、生態系統功能和生物多樣性。
第三條 工程選址選線、施工布置原則上不占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生態保護紅線等敏感區內法律法規禁止占用的區域和已明確作為棲息地保護的區域,并與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保護要求相協調。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項目涉水施工涉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或取水口等水環境保護目標,并對周邊水質或取水功能造成明顯影響的,提出了避讓環境敏感目標、施工組織方案優化以及施工環節污染物控制等措施。項目運行導致水動力條件發生變化、河湖水質及供水受影響、生態系統功能受損的,提出了科學調度、維持河湖天然水文過程、促進水體流動交換、實施區域流域水污染防治等措施。防滲工程建設等改變局部區域地下水環境,對周邊地下水水源地和取水設施的取水條件產生不利影響或次生環境影響的,提出了優化工程設計、導排、防護等針對性的防治措施。
在采取上述措施后,相關河段、湖區水質符合水環境功能區和水功能區管理要求,供水和居民用水安全、生態系統功能未受明顯影響,未出現顯著的土壤潛育化、沼澤化、鹽堿化等次生環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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