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人體健康土壤環境基準制定的程序、方法與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我國農用地、住宅/公共用地、商服用地和工業用地 4 類用地方式下人體健康土壤環境基準的制定。
本標準不適用于放射性污染物。
本標準不適用于人體健康短期土壤環境基準的制定。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15618 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HJ/T 166 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J 682 污染場地術語
GB/T 21010 土地利用現狀分類
NY/T 395 農田土壤環境質量監測技術規范
HJ 25.3 污染場地風險評估技術導則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土壤環境基準 soil environmental criteria
保障生態安全、人體健康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土壤環境中污染物最大允許含量。
3.2
人體健康土壤環境基準 soil environmental criteria for human health
以保護人體健康為目的制定的土壤環境基準,通常采用人體健康風險評估的方法反推而得。
3.3
室外空氣 outdoor air
指 HJ 682 規定的建筑物外部的空氣,與室內空氣相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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