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項目背景
1.1 任務來源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進一步強化非鈾(釷)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項目中物料貯存及處置的輻射環境管理與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規范、指導和推動非鈾(釷)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的輻射環境保護工作,完善環境管理標準體系,需要編制《伴生放射性物料貯存及處置輻射環境保護技術規范》。
2016 年12月,原環境保護部印發《核與輻射安全監管明細項目 2017 年申報指南》, 指南中將本標準列入“鈾礦冶與伴生礦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并委托中核第四研究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核四院)開展標準的相關調研及編制工作;接受委托后,核四院于 2017年正式啟動相關工作。
1.2 工作過程
2017年5月10日,核四院成立標準編制組,在廣泛調研的基礎上,進行了開題報告編寫工作。
2017 年 11 月 7 日,原環境保護部輻射源安全監管司在成都召開了開題論證會。根據專家意見,編制組開展了進一步的調研工作。編制組查閱了國內外稀土等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過程適用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相關標準和文獻;調研了稀土等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過程中伴生放射性廢物排放情況及輻射環境污染現狀;查閱了危險廢物、極低水平和低中水平放射性廢物等相關標準規范,并對標準規范內容進行了解讀,分析其適用性和可借鑒性;根據調研結果,并結合核四院及其他相關單位在伴生放射性礦行業輻射防護與環境保護方面的科研、咨詢評價和設計成果,提出了稀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企業在選址、設計、建設、運行、關閉整治及監護等過程應遵守的輻射環境保護原則與一般技術要求,編制完成了標準及編制說明初稿。
2018 年 2月 28日,原環境保護部輻射源安全監管司在北京召開了專家咨詢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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