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告:本方法需要使用有毒的氣體臭氧,過剩的臭氧應用活性炭去除,或排出室外并遠離采樣入口。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環境空氣中臭氧的化學發光法。
本標準適用于環境空氣中臭氧的連續自動測定。
當使用儀器量程為(0~500)nmol/mol 時,本方法儀器檢出限為 2nmol/mol,測定下限為8nmol/mol。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HJ 193 環境空氣氣態污染物(SO2、NO2、O3、CO)連續自動監測系統安裝驗收技術規范
HJ 590 環境空氣 臭氧的測定 紫外光度法
HJ 654 環境空氣氣態污染物(SO2、NO2、O3、CO)連續自動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 818 環境空氣氣態污染物(SO2、NO2、O3、CO)連續自動監測系統運行與質控技術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零氣 zero air
指不含臭氧、氮氧化物及任何能使臭氧儀器產生干擾的其他物質的空氣。
3.2
傳遞標準 transfer standard
指經過臭氧標準參考光度計(SRP)或紫外校準光度計校準后,可用于向現場的環境臭氧儀器傳遞準確度的工作標準。
3.3
量程 span
當測量儀器或測量系統調節到特定位置時獲得并用于指明該位置的、化整或近似的極限示值所界定的一組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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