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 言
1.1 目的
為了規范醫療機構核醫學工作場所的建設,加強醫療機構開展核醫學實踐的輻射防護與安全管理,制訂本導則。
1.2 適用范圍
本導則適用于醫療機構將放射性藥物用于臨床核醫學診療及其實驗研究過程中輻射防護與安全要求。
1.3 引用標準或文獻
GB 18871 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
GB 11930 操作非密封源的輻射防護規定
EJ 380 開放型放射性物質實驗室輻射防護設計規范
GBZ 120 臨床核醫學放射衛生防護標準
WS 533 臨床核醫學患者防護要求
GB 18466 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關于發布《放射性廢物分類》的公告 (環境保護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公告 2017 年第 65 號)
1.4 術語名詞
1.4.1 核醫學 nuclear medicine 是研究核技術在醫學上的應用及其理論的學科。即應用放射性核素或放射性藥物,診斷、治療疾病以及進行醫學研究的學科。
1.4.2 臨床核醫學 clinical nuclear medicine 將放射性核素或放射性藥物用來診斷和治療疾病的一門學科。
1.4.3 放射性藥物 radiopharmaceutical 用于疾病診斷、治療或醫學研究的放射性核素制劑或其標記化合物,亦稱放射性藥品。
1.4.4 醫用放射性廢物 medical radioactive waste 在從事放射性核素的醫學實踐中產生的放射性比活度或放射性濃度超過國家有關規定值的液體、固體和氣載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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