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一般性原則、內容、工作程序、方法和要求。
各綜合性規劃、專項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和技術規范應根據本標準制(修)訂。
本標準適用于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以及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其它需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可參照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HJ 2.2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大氣環境
HJ 2.3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面水環境
HJ 2.4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聲環境
HJ 19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生態影響
HJ 169 建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技術導則
HJ 610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下水環境
HJ 623 區域生物多樣性評價標準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征求意見稿)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規劃要素 plan component
指規劃方案中的發展目標、定位、規模、布局、結構、建設(或實施)時序,以及規劃包含的重大開發活動或具體建設項目安排等。
3.2 環境目標 environmental objective
指為保護和改善環境而設定的、擬在相應規劃期限內達到的環境質量、生態功能和其他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目標和要求,是規劃編制和實施應滿足的環境保護總體要求。
3.3 生態空間 ecological space
指具有自然屬性、以提供生態服務或生態產品為主體功能的國土空間,包括森林、草原、濕地、河流、湖泊、灘涂、岸線、海洋、荒地、荒漠、戈壁、冰川、高山凍原、無居民海島等區域,是保障區域生態系統穩定性、完整性,提供生態服務功能的主要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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