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事后監督管理辦法 (試行)》(環發〔2015〕163 號),強化環境影響評價(以下簡稱環評)事中事后監管,切實提高環評制度效力,根據國務院《關于“先照后證”改革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意見》(國發[2015]62號), 提出本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重要意義
(一)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是簡政放權、轉變政府職能改革的重大決策部署。
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強調,要轉變政府職能,深化簡政放權,創新監管方式,增強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建設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高舉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旗幟,加強環評事中事后監管,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簡政放權、轉變政府職能改革部署的必然要求, 是自覺踐行“四個意識”的具體體現。
(二) 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是環評制度改革的客觀需要。
當前,環評制度改革不斷深化,各項工作取得積極進展。但也應當看到,一些地方觀念轉變不到位,仍然存在“重審批、輕監管”“重項目環評、輕規劃環評”現象;一些地方嚴格執行環評制度不到位,環評 “剛性”約束不強;一些地方重放輕管,服務不到位,接的不好、接的不穩的現象時有發生;甚至個別地方未嚴格把關,讓編造數據、弄虛作假的環評文件通過審批。環評制度是環境保護的重要基礎性制度,加強環評事中事后監管,從根本上補齊環評在簡政放權、轉變政府職能上的短板,對解決當前面臨的突出問題,充分發揮環評源頭預防效能具有重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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