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制定目的與依據] 為了加強工礦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防控工礦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發布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工礦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環境保護相關活動及其環境保護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工礦用地,是指從事工礦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土壤污染重點監管企業用地。其中,礦業用地不包括開采作業區域用地。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企業,指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中,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以及有色金屬礦采選、石油開采行業規模以上企業。
工礦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環境保護相關活動是指基于防控工礦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為目的的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現狀調查、土壤和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管理、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隱患排查、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監測和評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應急、風險管控和治理與修復等活動。
第三條[管理職責] 環境保護部對全國工礦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地方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礦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環境保護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土壤污染重點監管企業名單] 設區的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并發布本行政區域的土壤污染重點監管企業(以下簡稱重點企業)名單,向社會公開并動態更新。
第五條[企業責任] 重點企業是工礦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環境保護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開展相關活動。
造成工礦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重點企業應當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責任主體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繼承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個人承擔相關責任。
第六條[工礦用地信息系統] 環境保護部組織建立全國工礦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工礦用地信息系統)。
重點企業應當按照環境保護部的規定,通過工礦用地信息系統, 在線填報并提交工礦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環境保護相關活動信息。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工礦用地信息系統, 與同級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實現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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