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核技術利用項目產生的放射性廢物(源)收貯完成后的運輸安全和收貯工作人員的安全,避免對環境和公眾造成不必要的損害,原環境保護部輻射源安全監管司組織編制了《廢舊放射源收貯車安全防范系統要求(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收源車技術規范》),有關編制情況說明如下:
一、編制背景
各省輻射站承擔著本行政區域內核技術利用項目產生的放射性廢物(源)收貯工作,在收貯完成后,需將其運輸至各省城市放射性廢物庫后貯存。在運輸環節中,存在放射性廢物(源)丟失、被盜或失控等安全隱患。為減少隱患、提高運輸過程中的安全性,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廢舊放射源收貯車輛改裝和使用實際情況, 編制《收源車技術規范》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3.《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
4.《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
5.《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 18 號)
6.《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國家環保總局令第 31 號)
7.《關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的決定》(環境保護部令第 3 號)
8.《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環境保護部令第4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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