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項目背景
1.1 任務來源
為控制活性炭工業污染物排放,加強污染防治,改善環境質量,2009 年環保部下達了《活性炭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制訂任務(環辦函【2009】221號),項目統一編號 427, 由寧夏環境監測中心站承擔。項目經費 45萬元。
1.2 工作過程
(1)成立編制組
本標準編制計劃下達后,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保護廳成立由主管副廳長為組長的項目領導小組和《活性炭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編制組,并撥付配套資金 40萬元。
(2)資料收集和實地調研
編制組前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標準研究所、環境保護部環境標準研究所、寧夏科學技術信息研究所查閱了國內外活性炭資料。
期間對寧夏、山西、河南、江蘇、福建、廣西、江西、海南、浙江、甘肅和河北等地活性炭生產企業、科研院所進行調查和資料收集,內容包括企業數量、規模、產品、生產工藝設備、污染治理措施等。
(3)標準開題論證會情況
2010 年 12 月 16 日環保部科技標準司在北京主持召開了標準開題報告技術論證會。論證委員會通過了該標準的開題論證,并建議:①標準的適用范圍應以煤基活性炭為主,兼顧其它原料活性炭;②進一步調研國內外相關排放標準,并結合活性炭行業實際情況,確定本標準控制的污染物項目和限值。③標準內容增加木質活性炭生產企業,名稱由立項時《煤基活性炭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調整為《活性炭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4)企業現場測試
2011-2014 年,編制組根據標準制定整體工作思路,在進一步開展實地調研和資料收集的同時,對寧夏廣華奇思活性炭有限公司等 11家活性炭生產企業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了現場測試,獲取了活性炭工業的基礎數據。
(5)完成征求意見稿及編制說明,公開征求意見
2011年 10-11月,完成了標準文本和編制說明初稿,并于 2011年11月29日在銀川邀請活性炭生產企業有關專家進行技術論證。
2012~2014 年,以標準文本和編制說明初稿為基礎,多次與環保部標準所進行溝通交流,
并參加活性炭行業年會,廣泛征求各方面對活性炭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制定的意見和建議。
通過多次補充測試、調研和資料收集分析工作,于 2014年6月完成了《活性炭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及編制說明(征求意見稿)上報環保部,并于 7-9 月向全國公開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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