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銅電解業清潔生產的一般要求。本標準將清潔生產標準指標分成六類,即生產工藝與裝備要求、資源能源利用指標、產品指標、污染物產生指標(末端處理前)、廢物回收利用指標和環境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銅電解企業的清潔生產審核、清潔生產潛力與機會的判斷,以及清潔生產績效評定和清潔生產績效公告制度,也適用于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證管理等環境管理制度。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7475-87 水質 銅、鋅、鉛、鎘的測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7485-87 水質 總砷的測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銀分光光度法
GB 11912-89 水質 鎳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1914-89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GB 18597 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GB 18599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
GB 21248 銅冶煉企業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
GB/T 467-1997 陰極銅
GB/T 534-2002 工業硫酸
GB/T 2589 綜合能耗計算通則
GB/T 4920-85 硫酸濃縮尾氣硫酸霧的測定 鉻酸鋇比色法
GB/T 24001 環境管理體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銅冶煉行業準入條件》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告 2006 年 第 40 號)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 28 號)
《清潔生產審核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2004 年 第 16 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清潔生產 cleaner production
指不斷采取改進設計、使用清潔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進的工藝技術與設備、改善管理、綜合利用等措施,從源頭削減污染,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或者避免生產、服務和產品使用過程中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以減輕或者消除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危害。
3.2 污染物產生指標(末端處理前) pollutants generation indicators(before end-of-pipe treatment)
即產污系數,指單位產品生產(或加工)過程中,產生污染物的量(末端處理前)。包括廢水產生量、廢氣產生量和固體廢物產生量等指標。廢水產生量是指污水處理裝置入口的污水量和污染物種類、單位產品污染物產生量或濃度。廢氣產生量是指廢氣處理裝置入口的廢氣量和污染物種類、單位產品污染物產生量或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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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地址:《HJ 559-2010 清潔生產標準 銅電解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