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排污單位及其所屬的固定場所、生產設施、污染治理設施、排放口等的編碼規則。
本標準適用于排污單位管理工作中的信息收集、信息處理與信息交換。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2260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
GB/T 17710 信息技術 安全技術 校驗字符系統
GB 32100 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編碼規則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排污單位 pollutant discharging unit
各類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
[環境保護法,第二條]
3.2
固定污染源 stationary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source
由同一排污單位組織管理,位于相同或相鄰位置的產生、處理或排放污染物的生產設施、污染治理設施和排放口等的集合。
3.3
生產設施 manufacture facility
固定污染源中直接或間接產生和排放污染物的主要設備、裝置和建筑物。
3.4
污染治理設施 pollutant treatment facility
固定污染源中內部建設、使用的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工業廢水處理設施、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噪聲與振動處理設施、固體廢棄物處理設施、畜禽養殖貯存處理設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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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地址:《HJ 608-2017 排污單位編碼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