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毛皮加工工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合規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毛皮加工工業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指導毛皮加工工業排污單位填報《排污許可證申請表》及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相關申請信息,適用于指導核發機關審核確定毛皮加工工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許可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毛皮加工工業排污單位排放的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和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的排污許可管理。毛皮加工工業排污單位中,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71)的生產設施或排放口,適用《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鍋爐》(HJ 953)的要求。
本標準未作規定但排放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和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毛皮加工工業排污單位其他產污設施和排放口,參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總則》(HJ 942)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 13271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4554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5562.2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
GB 1629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 18597 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GB 18598 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
GB 18599 一般工業固廢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
GB 30486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運行與考核技術規范(試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數據有效性判別技術規范(試行)
HJ 521 廢水排放規律代碼(試行)
HJ 608 排污單位編碼規則
HJ 942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總則
HJ 944 排污單位環境管理臺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技術規范 總則(試行)
HJ 946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業
HJ 953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鍋爐
HJ 2025 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技術規范
HJ 2035 固體廢物處理處置工程技術導則
HJ 2042 危險廢物處置工程技術導則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 39 號)
《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
《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第 48 號)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試行)》(環監〔1996〕470 號)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管理辦法》(環發〔2008〕6 號)
《關于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公告》(環境保護部公告 2013 年第 14 號)
《關于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有關問題的復函》(環辦大氣函〔2016〕1087 號)
《關于加強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動監控有關問題的通知》(環辦環監函〔2016〕1488 號)
《關于京津冀大氣污染傳輸通道城市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公告》(環境保護部公告 2018年第 9 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毛皮加工 fur making
指把從水貂、狐貍、貉子、兔、羊等動物體上剝下來的皮(即生皮),進行系統的化學和物理處理, 制作成適合各種用途的成品毛皮的過程。從已鞣毛皮經過染色、整飾加工成成品毛皮也屬于毛皮加工的范疇。
3.2 毛皮加工工業排污單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fur dressing and dyeing industry
指以生皮或已鞣毛皮為原料進行鞣制、染色的排污單位。
3.3 原料皮 hides and skins
指毛皮加工企業加工毛皮所用的最初狀態的皮料,包括成品毛皮之前的所有階段的產品,如生皮、已鞣毛皮等。
3.4 含鉻廢水 chromium-containing wastewater
指在鉻鞣、鉻復鞣、含鉻染色等工序及相應的水洗工序中產生的鉻濃度超過1.5 mg/L的廢水。
3.5 許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許可證中規定的允許排污單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濃度(或排放速率)和排放量。
3.6 特殊時段 special periods
根據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及其他相關環境管理文件,對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情況有特殊要求的時段,包括重污染天氣應對期間和冬防期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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