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濕式煙氣脫硫除塵裝置的技術要求、檢驗規則、試驗方法和其他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各類濕式煙氣脫硫除塵裝置 (以下簡稱脫硫除塵裝置),玻璃鋼制濕式煙氣脫硫除塵裝置的技術性能可參照本標準執行;本標準不適用于花崗巖脫硫除塵裝置。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標準所含條文,通過在本標準的引用即構成本標準的條文,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699 優質碳素結構鋼
GB/T 912 碳素結構鋼和低合金結構鋼熱軋薄鋼板及鋼帶
GB/T 1804 一般公差 未注公差的線性和角度尺寸的公差
GB/T 3077 合金結構鋼
GB/T 9969.1 工業產品使用說明書 總則
GB 13271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T 13306 標牌
GB/T 15187 濕式除塵器 性能測定方法
GB/T 16157 固體污染物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JB/T 5943 工程機械 焊接件通用技術條件
JB/T 5946 工程機械 涂裝通用技術條件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液氣比
指濕式煙氣脫硫除塵裝置每處理1 m3煙氣所需液體的體積,L/ m3。
3.2 循環水利用率
指濕式煙氣脫硫除塵裝置循環用水量與設計用水量的比值,%。
3.3 阻力
指煙氣通過脫硫除塵裝置時的壓力損失,以脫硫除塵裝置進出口的全壓差表示,Pa。
4 分類
本標準將脫硫除塵裝置分為兩類。
4.1 第Ⅰ類
指利用鍋爐自身產生的堿性物質作為脫硫劑,降低煙氣中二氧化硫排放濃度的脫硫除塵裝置。該類裝置不適用于燃用燃料含硫量高于0.7%的鍋爐。
4.2 第Ⅱ類
指通過添加化學脫硫劑 (堿性物質)降低煙氣中二氧化硫排放濃度的脫硫除塵裝置。
5 技術要求
5.1 基本要求
脫硫除塵裝置應符合本標準的要求,并按照經規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及技術文件制造。
5.2 材料要求
脫硫除塵裝置所用的鋼材應符合 GB/T 912、GB/T 699及 GB/T 3077的規定,并應采取有效的防腐耐磨措施。
5.3 加工要求
5.3.1 脫硫除塵裝置焊接件的加工制造應符合JB/T 5943的規定。
5.3.2 脫硫除塵裝置的未注尺寸公差應符合GB/T 1804的規定。
5.3.3 脫硫除塵裝置表面噴漆應符合JB/T 5946的規定。
5.4 性能要求
5.4.1 按第4章對脫硫除塵裝置的分類,Ⅰ、Ⅱ類產品的技術性能應分別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脫硫除塵裝置的技術性能
類別 |
循環水利用率/ % |
脫硫效率/ % |
除塵效率/ % |
阻力/ Pa |
液氣比/ (L/ m3) |
漏風率/ % |
煙氣含濕量/ % |
第Ⅰ類 |
≥85 |
> 30 |
≥95 |
< 1 400 |
< 2 |
< 5 |
≤8 |
第Ⅱ類 |
≥85 |
> 80 |
≥95 |
< 1 400 |
< 1 |
< 5 |
≤8 |
注:對第Ⅱ類脫硫除塵裝置,脫硫效率應控制堿液的 pH值在8-10范圍內測定。 |
5.4.2 二氧化硫和煙塵的排放濃度應符合GB 13271的規定。
5.4.3 脫硫除塵裝置的工藝廢水應循環利用。
5.4.4 脫硫除塵裝置應與生產設備同步運行,在正常工況下連續正常運行時間應不小于三年。
6 試驗方法
6.1 煙塵排放濃度按GB/ T 16157的規定進行。
6.2 二氧化硫排放濃度按GB/ T 16157、HJ/ T 56及 HJ/ T 57的規定進行。
6.3 脫硫除塵器的連續正常運行時間通過兩個用戶以上的實際調查確定。
6.4 脫硫除塵器其他性能按照GB/T 15187的規定進行。
7 檢驗規則
7.1 檢驗分類
脫硫除塵器的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7.2 出廠檢驗
7.2.1 每臺脫硫除塵器出廠前均必須進行出廠檢驗,由廠質量檢驗部門出具合格證明。
7.2.2 檢驗項目為基本尺寸、焊接質量、裝配質量、外觀和防腐耐磨涂層厚度及質量。
7.2.3 出廠檢驗結果應符合5.1~5.3的規定,外購件應有合格證明。
7.3 型式檢驗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新產品的定型;
b) 當產品的設計、工藝、所用材料的改變影響到產品性能;
c) 產品長期停產后,恢復生產;
d) 正常生產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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