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高壓氣體排放小孔消聲器的定義、分類、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和運輸。
本標準適用于各類壓力容器、安全閥等的排氣降噪中使用的高壓氣體排放小孔消聲器 (以下簡稱消聲器)。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150 鋼制壓力容器
GB/T 985 氣焊、手工電弧焊及氣體保護焊焊縫坡口的基本型式與尺寸
GB/T 3323 金屬熔化焊焊接接頭射線照相
GB/T 4760 聲學消聲器測量方法
GB/T 12605鋼管環縫熔化焊對接接頭射線透照工藝和質量分級
JB 4708 鋼制壓力容器焊接工藝評定
JB 4709 鋼制壓力容器焊接規程
JB/T 4711 壓力容器涂敷與運輸包裝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高壓氣體排放小孔消聲器
指一種專門用于降低高壓氣體排放噪聲的消聲裝置。該裝置采用頻移原理,由孔徑不大于5 mm, 并按一定節距排列的孔群構件組成。
4 分類
消聲器按使用功能分為:排汽 (或氣)用消聲器、安全閥 (或動力釋放閥)用消聲器、沖管用消聲器等幾類。
5 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消聲器應符合本標準規定,并按經規定程序批準的圖紙及技術文件制造。
5.1.2 消聲器主要部件的材料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要求,并應有質量保證書。
5.1.3 主要零件。封頭、筒體、噴注管等組裝件應符合GB 150中的相關規定。
5.1.4 焊接
5.1.4.1 消聲器的焊接應符合 JB 4708、JB 4709的規定,焊接坡口型式及尺寸應符合 GB/T 985的規定。
5.1.4.2 消聲器施焊前的焊接工藝評定應按JB 4708進行。
5.1.4.3 消聲器縱、環縫焊接的射線探傷應符合 GB/T 3323、GB/T 12605的規定,探傷長度為焊縫長度的100%,縱縫和環縫應至少分別達到Ⅱ級和Ⅲ級。
5.1.5 消聲器筒體內部應清潔,小孔應暢通無毛刺。
5.1.6 消聲器的支座應進行涂裝處理,處理表面無剝落、氣泡等缺陷。
5.2 性能要求
5.2.1 消聲器按設計參數排放時的消聲量 (插入損失)為:
a) 排汽 (或氣)用消聲器≥39 dB (A);
b) 安全閥 (或動力釋放閥)用消聲器≥30 dB (A);
c) 沖管用消聲器≥25 dB (A)。
5.2.2 消聲器應保證管道熱態工作時的安全性。
5.2.3 安全閥 (或動力釋放閥)用消聲器,應不影響安全閥的排量、起跳和回座。
5.2.4 消聲器應能經受工質的高速沖擊、侵蝕及瞬態力的作用。
5.2.5 小孔筒體應采用不銹鋼制造。
6 試驗方法
6.1 檢查主要零件材料的質量證明書。
6.2 用通用量具檢驗主要零部件尺寸。
6.3 按JB 4709、GB/T 985、GB/T 3323、GB/T 12605的規定方法檢測焊接質量。按 GB/T 3323的規定,用x光射線探傷檢測焊縫質量。
6.4 用目測法檢驗孔板、筒體和封頭的外觀質量。
6.5 消聲量的測定在設計工況下進行現場測試。
6.5.1 在測定空管排放噪聲和安裝消聲器后的噪聲應在同一測點進行,兩者的測定條件、測定儀器、測定位置及方向應保持一致。
6.5.2 消聲量 (插入損失)的測定應按GB/ T 4760的有關規定進行。
7 檢驗規則
7.1 消聲器的制造和檢驗,按壓力容器的要求進行。
7.2 消聲器的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7.2.1 每臺消聲器須由制造廠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并出具合格證后,方可出廠。
7.2.2 出廠檢驗項目按5.1進行。
7.2.3 當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 新產品試制;
b) 當設計、工藝、材料有重大改變可能影響性能;
c) 停產一年以上,再次恢復生產;
d) 正常生產每三年一次;
e) 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型式檢驗要求。
7.2.4 型式檢驗項目為第5章規定的全部檢驗項目。
7.2.5 型式檢驗采取隨機抽樣,抽樣數為2臺。
7.3 型式檢驗結果應符合第5章的規定,當有不合格項目時,應加倍抽樣復檢。如仍不合格,則判定為不合格。
8 標志、包裝和運輸
8.1 每臺消聲器必須在明顯位置安置固定的金屬標牌,應標示以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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