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房間空氣調節器環境標志產品的術語和定義、基本要求、技術內容和檢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采用風冷及水冷冷凝器、全封閉型電動機-壓縮機,制冷量 14000W 及以下的家用和類似用途的房間空氣調節器。
本標準不適用于以下產品:
——移動式空調器;
——整體式房間空調器;
——不能組成完整制冷系統的單獨組件;
——采用吸收制冷循環的空調器。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16288 塑料制品的標志
GB/T 18455 包裝回收標志
GB/T 20861-2007 廢棄產品回收利用術語
GB/T 26572 電子電氣產品中限用物質的限量要求
HJ/T 239 環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 干電池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房間空氣調節器 room air conditioner
一種向密閉空間、房間或區域直接提供經過處理的空氣的設備。主要包括制冷和除濕用的制冷系統以及空氣循環和凈化裝置,還可包括加熱和通風裝置(它們可被組裝在一個箱殼內或被設計成一起使用的組件系統),如自由送風型空氣調節器、水源熱泵機組、單元式空氣調節機、風管送風式空調機組、多聯式空調機組、屋頂式空氣調節機等。
3.2 消耗臭氧潛能值 ozne depleting potential(ODP)
指某種物質在其大氣壽命期內,造成的全球臭氧損失相對于同質量的 CFC-11 排放所造成的臭氧損失的比值。
3.3 可再生利用率 recyclability rate
產品中能夠被再生利用部分的質量(不包括能量回收)占產品質量的百分比。(GB/T 20861-2007)
4 基本要求
4.1 產品質量應滿足相應產品質量標準的要求。
4.2 產品安全性能、電磁兼容性能應符合相應標準的要求。
4.3 產品生產企業污染物排放應符合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
4.4 產品生產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應加強清潔生產工作,并符合相應的清潔生產標準要求。
5. 技術內容
5.1 產品環境保護設計要求
5.1.1 易于回收設計
5.1.1.1 產品可再生利用率不得小于 83%。
5.1.1.2 質量超過 25g,或平面表面積超過 200mm2的塑料部件應使用單一類型的聚合物或者共聚合物。
5.1.1.3 質量超過 25g,且平面表面積超過 200mm2的塑料零部件應按照 GB/T 16288 的要求進行標示。
5.1.2 零部件中有害物質要求
5.1.2.1 產品使用的制冷劑的消耗臭氧潛能值(ODP)應為 0。
5.1.2.2 產品外殼和電路板的基材不得使用短鏈氯化石蠟(SCCPs),其含量不得超過該塑料部件總量的 0.1%。
5.1.2.3 產品外殼中質量大于 25g 的塑料零件不得使用含氯、含溴的聚合物,不得添加含有有機氯化合物、有機溴化合物的阻燃劑。
5.1.2.4 產品中除電線電纜外, 質量大于 25g 的塑料零件中不得使用附錄 A 中列出的鄰苯二甲酸酯作為增塑劑。
5.1.2.5 產品遙控器外殼、各類按鍵、過濾網以及外接電源線中苯并(a)芘的總量不得超過 20 mg/kg, 附錄 B 中所列的 18 項多環芳烴(PAHs)總量不得超過 200 mg/kg。
5.1.2.6 產品中自帶的干電池應符合 HJ/T 239 的要求。
5.2 產品生產階段要求
5.2.1 應具備制冷劑回收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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