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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事項實施告知承諾制審批操作細則

(試行第二版)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企業投資項目分類管理和落地便利化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省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專項小組關于印發廣州、東莞、惠州市建設工程項目審批制度專項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關于印發廣東省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告知承諾制管理暫行辦法的函》及《東莞市企業投資建設工程項目告知承諾制審批管理辦法(試行)》:“符合國家、省和市有關政策和法規,不會對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重大民生利益等產生不可逆影響,并可通過后期監管執法予以糾正的建設工程項目審批事項,應當采用告知承諾制審批”的規定,為進一步提高環評審批效率,特制定本細則。

一、適用范圍

      屬我市審批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下列建設項目(涉及環境敏感區及海岸工程的項目除外):

      (一)自來水生產和供應工程;生活污水集中處理;城鎮生活垃圾轉運站;城鎮糞便處置工程;動物醫院;衛生;公園;旅游開發;灌區工程、防洪治澇工程;河湖整治;等級公路;改建鐵路;鐵路樞紐;滾裝、客運、工作船、游艇碼頭;長途客運站;城市道路;城市橋梁、隧道;城鎮管網及管廊建設;影視基地;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福利院、養老院;天然氣供應;引水工程。

      (二)已通過規劃環評的工業集聚區內下列項目:1、在不突破經生態環境部門審查通過的廢水排放總量以及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前提下,環保專業基地內新、改、擴建洗水、印花項目;2、不增加重點污染物排放量的技改項目(涉及電鍍、漂染、造紙、化工、酸洗、磷化、鈍化、電泳、電氧化等表面處理工藝以及噴漆、長臺絲印工藝變動的除外);3、符合工業集聚區功能定位,且工序不涉及產生重點污染物污染因子的新建、擴建項目(涉及電鍍、漂染、造紙、化工、酸洗、磷化、鈍化、電泳、電氧化等表面處理工藝以及噴漆、長臺絲印工藝變動的除外)。

      (三)企業注銷營業執照后,在沒有發生重大變動的并符合最新環境準入條件的前提下,新公司對原來項目進行承接的。

      由政府投資的屬我市審批權限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下列建設項目(涉及環境敏感區的項目除外):

      衛生(醫院);公園(特大型、大型主題公園);灌區工程(新建5萬畝及以上;改造30萬畝及以上);防洪治澇工程(新建大中型);鐵路樞紐(大型樞紐)

二、申請材料

      (一)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稿(紙質3份、電子版)。

      (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文件公示用電子文檔(刪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內容)

      (三)東莞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信息表(紙質1份、電子版)

      (四)《東莞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告知承諾制審批承諾書(建設單位)》(紙質1份、電子版)、《東莞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告知承諾制審批承諾書(環評文件編制單位)》(紙質1份、電子版)。

      (五)《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說明》等可選擇材料。

三、辦理流程

      (一)提交申請。建設單位在網上按要求提交及填報相關資料。

      (二)受理申請。建設單位完成網上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攜帶所需材料,報生態環境部門。經辦人員對建設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一個工作日內界定是否符合要求,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或不符合形式要求的,退回并予以說明指導。

      (三)完成告知承諾制審批。完成受理的建設項目,按流程出具《東莞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告知承諾制審批表》。將建設項目基本情況,包括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承諾書、《東莞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告知承諾制審批表》等向社會公布。原則上在受理后一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

      (四)領取結果。審批通過后,通過網上辦事窗口、短信等方式通知申請人。申請人上門自取或通過郵寄方式領取審批結果。

      (五)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告知承諾制審批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按上述要求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審批之日起超過五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按上述要求重新審批。

四、監管措施

      (一)建設項目環評通過告知承諾制審批后,由原審批部門對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編制質量及政策符合性進行抽查,抽查時間為環評文件通過審批后1個月內,抽查率不低于20%。抽查過程中是否進行現場檢查,由抽查人員按實際情況決定。

      (二)建設項目環評通過告知承諾制審批后,即納入環境監管網格管理范圍進行全過程監管,將建設項目錄入隨機抽查系統,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要求,將排污許可證許可事項和管理要求落實情況作為檢查重點,依法對不按排污許可證排污的行為進行嚴厲查處。

      (三)事中事后審查發現建設項目存在以下情形的,認定建設單位已經取得的告知承諾制審批表無效,向社會公布,并按相關法律法規依法查處:1.不符合告知承諾制審批范圍;2.存在《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一條所列不予批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情形之一;3. 存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條,審批部門應當依法撤銷相應批準文件的。4.建設單位或環評文件編制單位違反承諾,在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弄虛作假,致使環評文件內容失實的;5.依法可以撤銷的其他情形。

      (四)環評文件編制單位不負責任或者弄虛作假,造成環評文件失實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五)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申請并取得排污許可證。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五、懲戒措施

      (一)對失信的建設單位、環評文件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東莞市企業投資建設工程項目告知承諾制審批管理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二)在環保部門組織的評優評獎活動中,不授予失信建設單位、環評文件編制單位有關榮譽稱號;在其他評優評獎活動中,向相關單位反饋建設單位、環評文件編制單位失信情況。

      (三)對失信的建設單位、環評文件編制單位,停止執行其享受的環保優惠政策,對其關于優惠政策的申請不予批準。

      (四)對環保管理不規范,或有環境違法行為被責令整改的工業集聚區,生態環境部門可以暫停該工業集聚區內項目享受告知承諾審批制的優惠政策。

      該細則自2019年11月18日起試行。

      來源:東莞市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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