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將“3.5 熱處理爐”定義修改為:將鋼鐵材料加熱到軋制溫度,或放在特定氣氛中加熱至工藝溫度并通過不同的保溫、冷卻方式來改變表面或內部組織結構性能的熱工設備,包括加熱爐,以及退火爐、淬火爐、正火爐、回火爐、固溶爐、時效爐、調質爐等其他熱處理爐。
二、將表 2、表 3 中熱處理爐二氧化硫排放濃度限值修改為: 加熱爐 150 mg/m3、其他熱處理爐 100 mg/m3;熱處理爐氮氧化物排放濃度限值修改為:加熱爐 300 mg/m3、其他熱處理爐 200 mg/m3。
三、將 4.9 條修改為:加熱爐干煙氣基準含氧量為 8,其他熱處理爐干煙氣基準含氧量為 15,實測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應按式(1)換算為基準含氧量條件下的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放濃度,并以此作為達標判定依據。其他生產設施以實測排放濃度作為達標判定依據,不得稀釋排放。
式中:
ρ基 —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放濃度,mg/m3;
ρ實—大氣污染物實測排放濃度,mg/m3;
O基—干煙氣基準含氧量,%;
O實—干煙氣實測含氧量,% 。
四、刪除規范性引用文件和表 5 中監測方法標準編號的年號。
增加 5.8 條,內容為:現行國家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以及本修改單實施后發布的國家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如適用性滿足要求, 同樣適用于本標準相應污染物的測定。
以上為修改單全部內容,也可點擊下方鏈接下載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