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 則
1.0.1 為了規范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封場工程(以下簡稱“封場工程”)的規劃、設計、施工、驗收和運行維護,使封場工程技術可靠、管理科學、環保達標、經濟合理,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和簡易填埋場的封場工程。
1.0.3 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封場工程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基本規定
2.0.1 填埋作業至堆體設計終場標高的區域或不再受納垃圾而停止使用的區域,及終止填埋后填埋場整場宜在垃圾堆體快速沉降期過后實施最終封場工程。
2.0.2 填埋場封場工程應選擇技術可行、經濟合理,滿足安全、環保要求的方案。
2.0.3 填埋場封場工程項目前期應收集填埋場建設和運行期間的有關資料,包括下列內容:
1 城市總體規劃、區域環境規劃、城市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土地利用規劃;
2 填埋場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設計、施工及竣工驗收圖紙和資料;
3 填埋場及附近地區的地表水、地下水、大氣、降水等水文氣象資料;
4 填埋場和垃圾堆體地形、地質以及周邊公共設施、建(構)筑物狀況;
5 填埋場已填生活垃圾和非生活垃圾有關統計數據,以及填埋物現狀特性調查報告;
6 填埋氣體導排收集、處理和利用系統建設及運行資料;
7 滲瀝液收集處理系統建設及運行;
8 填埋場運行期間的環境監測及運行記錄;
9 防洪與排水系統狀況;
10 其他相關資料。
2.0.4 填埋場在運行期間已具有完整地表水、地下水、大氣、填埋氣體遷移監測等資料的,可用于封場工程方案確定的參考資料。
2.0.5 填埋場封場工程項目前期應根據填埋場環境監測和記錄資料進行周邊環境狀況分析。環境監測和記錄資料不全的宜進行填埋場周邊環境調查,環境調查的內容宜符合本規范第3章的規定。
?3 填埋場現狀調查
3.1 地下水環境
3.1.1 對填埋場及周邊地下水水質進行檢測時,檢測取樣點宜設置在填埋場地下水流向的上下游及兩側。地下水檢測取樣可取自原有的地下水監測井,無地下水監測井的應新建地下水監測井。
3.1.2 對地下水的檢測宜在旱季進行,檢測次數不宜少于3次,間隔時間宜為10d?15d。應結合原有監測數據,對地下水水質數據進行分析。
3.1.3 地下水水質檢測指標應能判斷地下水是否被填埋場污染以及污染范圍、程度、特征等。檢測指標宜選擇(但不限于)pH、溶解性總固體、氨氮、硝酸鹽、亞硝酸鹽、氯化物、揮發性酚類、汞、鉛、鎘、鐵、銅、糞大腸菌群等。
3.1.4 應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的有關規定和調查檢測指標,分析填埋場對地下水水質的影響。
3.2 大氣環境
3.2.1 大氣環境質量調查性監測點應分別在垃圾堆體上、填埋場周圍環境敏感區域、垃圾堆體常年或夏季主導風向的下風向且距垃圾堆體邊界50m?100m處等區域設置。
3.2.2 大氣環境質量調查性監測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宜以總懸浮顆粒物(TSP)和臭氣濃度為重點,同時記錄風速、風向、氣壓、氣溫、相對濕度等氣象條件;
2 大氣環境質量調查性監測宜分別選擇在有利于污染物擴散和不利于污染物擴散的兩種氣象條件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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