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地方水產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制訂的基本原則和技術路線、主要技術內容的確定等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地方水產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的制修訂。
本標準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
GB 3097 海水水質標準
GB 3838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 4284 農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標準
GB 5084 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GB 15562.1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排放口(源)
HJ 493 水質 采樣樣品的保存和管理技術規定
HJ 494 水質 采樣技術指導
HJ 495 水質 采樣方案設計技術指導
HJ 945.2 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制訂技術導則
HJ 945.3 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制訂技術導則
NY 5070 無公害食品 水產品中漁藥殘留限量
NY 5071 無公害食品 漁用藥物使用準則
NY 5072 無公害食品 漁用配合飼料安全限量
SC/T 1137 淡水養殖水質調節用微生物制劑 質量與使用原則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266 號)
《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653 號)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 28 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 39 號)
《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環境保護部令 第 31 號)
《關于印發排放口標志牌技術規格的通知》(環辦〔2003〕95 號)
《國家生態環境標準制修訂工作規則》(國環規法規〔2020〕4 號)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環境水體 environmental water body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海域水體,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水體。
3.2
水產養殖 aquaculture
利用各種水域以各種方式進行水生經濟動植物養殖和種植的生產活動。主要包括海水養殖、淡水養殖和半咸水(鹽度 0.5-16)養殖。
3.3
封閉式水產養殖 closed aquaculture
在相對封閉的池塘、育苗池(場)、工廠化養殖車間等開展的水產養殖方式。其中,池塘水產養殖指利用人工開挖或天然的露天池塘進行的水產養殖。工廠化水產養殖指在人工養殖池中通過控制養殖水體的溫度、光照、溶解氧等因素進行的水產養殖。
3.4
開放式水產養殖 open aquaculture
采用筏式、網箱、吊籠、底播或以人工投苗、自然增殖等形式在湖泊、水庫、河流、海洋中進行的水產養殖。
3.5
半封閉式水產養殖 semi-closed aquaculture
介于封閉式和開放式水產養殖之間的水產養殖。
3.6
水產養殖模式 aquaculture mode
在一定條件下,使養殖生產達到一定產量而采用的經濟與技術相結合的水產養殖方式。
3.7
生態養殖 ecosystem aquaculture
根據不同養殖生物間的共生互補原理,利用自然界物質循環系統,在一定的養殖空間和區域內,通過相應的技術和管理措施,使不同生物在同一環境中共同生長,實現保持生態平衡、提高養殖效益的一種養殖方式。
3.8
水產養殖尾水 aquaculture tailwater
水產養殖活動過程中產生的向外環境排放的廢水,包括池塘水產養殖向外環境排放的清塘水。
3.9
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concentrated wastewater treatment facilities
為兩家及兩家以上排污單位提供污水處理服務的污水處理設施,包括各種規模和類型的城鎮污水
集中處理設施、工業集聚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出口加工區等各類工業園區) 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以及其他由兩家及兩家以上排污單位共用的污水處理設施等。
3.10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水產養殖單位或養殖戶直接向環境水體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3.11
間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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