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范圍
本標準提出了紡織印染工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監測方案制定、信息記錄和報告的基本內容和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紡織印染工業排污單位在生產運行階段對其排放的水、氣污染物,噪聲以及對其周邊環境質量影響開展自行監測。
自備火力發電機組(廠)、配套動力鍋爐的自行監測要求按照HJ 820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4287 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28936 縹絲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28937 毛紡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28938 麻紡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HJ 442 近岸海域環境監測規范
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
HJ 820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火力發電及鍋爐
HJ/T 2.3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面水環境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HJ/T 166 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令第39號)
3 術語和定義
GB 4287、 GB 28936、 GB 28937、 GB 28938、 HJ 819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紡織印染工業排污單位 textile and dyeing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從事對麻、絲、毛等紡前纖維進行加工,紡織材料前處理、染色、印花、整理為主的印染加工,以及從事織造,服裝與服飾加工,并有污染產生的生產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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