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范圍
本標準提出了石油煉制工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監測方案制定、信息記錄和報告的基本內容和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石油煉制工業排污單位在生產運行階段對其排放的水、氣污染物,噪聲以及對其周邊環境質量影響開展監測。
排污單位自備火力發電機組(廠)、配套動力鍋爐的自行監測要求按照HJ 820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14554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8484 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GB 31570 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HJ/T 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HJ/T 164 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J/T 166 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J/T 194 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范
HJ 442 近岸海域環境監測規范
HJ 664 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點位布設技術規范(試行)
HJ 733 泄漏和敞開液面排放的揮發性有機物檢測技術導則
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
HJ 820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火力發電及鍋爐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安部令第39號)
3 術語和定義
GB 31570、 HJ 819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石油煉制工業petroleum refining industry
以原油、重油等為原料,生產汽油餾分、柴油餾分、燃料油、潤滑油、石油蠟、石油瀝青和石油化工原料等的工業。
3.2
揮發性有機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指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或者根據規定的方法測量或核算確定的有機化合物。本標準使用非甲烷總烴作為排氣筒和企業邊界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的綜合控制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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