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范圍
本標準提出了提取類制藥工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監測方案制定、信息記錄和報告的基本內容和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提取類制藥工業排污單位在生產運行階段對其排放的水、氣污染物,噪聲以及對其周邊環境質量影響開展監測。
本標準也適用于與提取類藥物結構相似的獸藥生產排污單位。
自備火力發電機組(廠)、配套動力鍋爐的自行監測要求按照HJ 820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14554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629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 21905 提取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HJ/T 2.3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面水環境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HJ/T 166 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J 442 近岸海域環境監測規范
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
HJ 820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火力發電及鍋爐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令第39號)
3 術語和定義
GB 21905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提取 extract
指通過溶劑(如乙醇)處理、蒸餾、脫水、經受壓力或離心力作用,或通過其他化學或機械工藝過程從物質中制取(如組成成分或汁液)。
3.2
提取類制藥 extract i on pharmacy
指運用物理的、化學的、生物化學的方法,將生物體中起重要生理作用的各種基本物質經過提取、分離、純化等手段制造藥物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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