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制漿造紙工業廢水、廢氣、固體廢物和噪聲污染防治可行技術。
本標準適用于制漿造紙工業污染物排放許可管理,可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制定與實施、制漿造紙工業企業污染防治技術選擇的依據。
本標準不適用于制漿造紙工業企業的自備熱電站和工業鍋爐。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18484 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GB 18485 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GB 18597 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GB 18599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安部令第39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制漿造紙工業 pulp and paper industry
以植物(木材、其他植物)或廢紙等為原料生產紙漿,及(或)以紙漿為原料生產紙張、紙板的工業。
3.2
可行技術 available techniques
一定時期內在我國制漿造紙工業污染防治過程中,采用污染預防技術、污染治理技術及環境管理措施,使污染物排放穩定達到或優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且具一定規模應用的技術。
3.3
化學法制漿 chemical pulping process
在特定的條件下利用含有化學藥品的溶液處理植物原料,溶出絕大部分非纖維素成分而制得紙漿的生產過程,主要包括硫酸鹽法制漿、燒堿法制漿及亞硫酸鹽法制漿。
3.4
化學機械法制漿 chemi-mechanical pulping process
以化學預處理與機械磨解作用相結合的方式,使植物原料解離而制得紙漿的生產過程。
3.5
廢紙制漿 recovered paper pulping process
以廢紙為原料,經過碎漿、凈化等處理,必要時進行脫墨、漂白制得紙漿的生產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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