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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深化環境保護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服務民生工程建設,促進小微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等規定,制定本名錄。
第二條 列入本名錄的建設項目,在廣州市轄區內無需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手續,也無需辦理竣工環保驗收手續(含本名錄頒布實施時已審批環評文件但未投入使用且未竣工環保驗收的建設項目)。
第三條 列入本名錄的建設項目,在建設或運營過程中應遵守國家及省、市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接受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在建設或運營過程中發生變更、調整并出現不符合本名錄情形的,應當立即停止建設或運營,及時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按其要求辦理。
第四條 本名錄自發布之日起實行,有效期三年。
廣州市不納入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工程建設項目名錄
序號 |
行業 |
項目類別 |
備注 |
1 |
環境治理業 |
農村生活垃圾簡易收集儲運、污水治理工程、飲水工程、公廁等農村人居環境整治項目。 |
1.不涉及垃圾最終處理處置,不設壓縮功能; 2.農村污水處理工程包括:化糞池,沼氣池,人工濕地,生態塘,雨污分流改造工程,處理規模1200立方米/天以下的分散式污水處理設施設備以及農村污水處理工程配套管網。 |
2 |
工業企業現有環境治理設施設備的維修、維護、更新 |
1.不包括處理工藝變更、排氣筒位置、數量等發生變化; 2.設施設備更新不涉及項目擴能、污染物種類和排放量的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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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公共設施管理業 |
市政設施(消防栓、水泵、路燈等)安裝、維修、維護,戶外廣告牌(箱)、護欄、無障礙設施、公共健身設施的安裝與維護 |
不涉及新建建筑物。 |
4 |
公交中途站、自行車停放點、公共充電樁、ETC不停車收費系統建設,交通標志、監控設施、安保設施安裝維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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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城市公共廁所、生活垃圾收集點、廢物箱、糞便污水前端處理設施等環境衛生公共設施 |
1.廢水排入市政管網; 2.生活垃圾收集點不設壓縮功能,僅涉及暫時的集中收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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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100kV以下電壓等級的交流輸變電設施;向沒有屏蔽空間發射0.1MHz~300GHz 電磁場的,其等效輻射功率小于《電磁場控制限值》(GB 8702—2014)“表2可豁免設施(設備)的等效輻射功率”所列數值的設施(設備);鐵塔(不掛設任何設施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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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現有自來水廠廠內的設施設備更新、景觀提升,加壓泵站維修改造、更新擴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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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直接接入用戶的供排水管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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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現有城鎮污水處理廠廠內配套的污泥干化改造項目(僅處理本廠污泥),泵站擴容 |
污泥干化改造項目不改變污水處理廠主體工程的性質、生產工藝、處理規模和平面布局,不新增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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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房地產 |
場地平整等“三通一平”(包括地質勘探、平整場地、拆除舊有建筑物、臨時建筑、施工臨時道路、通水、通電等) |
項目用地為工業企業遺留場地的,需按有關規定完成場地環境調查及風險評估;涉及污染場地的,應按要求完成治理修復。 |
11 |
社會事業和服務業 |
設備、設施、裝置、軟件系統購置,科研設計、軟件開發、辦公信息化系統開發建設 |
1.不含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 2.不涉及土建、生產等環節。 |
12 |
建筑物(含文物建筑、名勝古跡、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等)維修、裝修、抗震加固、外立面改造 |
1.不涉及土建; 2.不改變原建筑結構和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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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在已有合法建筑內設置教育機構、嬰幼兒護理中心、中醫診所(不設X射線裝置、不產生醫療廢水和重金屬排放、有醫療廢物處置協議及規范的危廢暫存場所)、辦公場所、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健身房、棋牌室、茶藝室、理發店、美容店、推拿按摩店、干洗店、藥店(不設診療)、書店、花店、攝影店、服裝店、雜貨店、音像店、彩票銷售店、縫紉店、復印打字店、擦鞋店、零售雜貨店、網吧、游戲機室、廢品回收站(僅壓縮、分揀,不涉及清洗破碎拆解加工工序)、個體家用電器維修場所、自行車等非機動車維修場所 |
1.不涉及新建建筑物; 2.所在建筑產生的廢水已排入市政管網; 3.不新增冷卻塔、鍋爐、發電機等易產生噪聲擾民的設施設備。 4.復印打字店不包含油性墨噴繪工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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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建筑面積在 5000 平方米以下的養老服務機構(含養老院、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社會福利機構(含兒童社會福利機構、殘疾人社會福利機構)、學校、幼兒園、托兒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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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親水平臺建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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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車位500個以下的中小型停車場 |
不涉及土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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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水利 |
小型水利設施維修、養護、加固、綠化 |
1.小型水利設施是指《防洪標準》(GB50201-2014)定義為Ⅳ、18Ⅴ工程等別的下列工程:防洪、治澇工程,供水、灌溉、發電工程,通航工程,水庫、攔河水閘、灌排泵站與引水樞紐工程; 2.不改變原工程的庫容、水位、流量等要素指標。 |
18 |
小型溝渠的護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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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河道堤岸整治、綠化、景觀工程等項目(不包括河湖改道、拓寬、清淤等工程) |
不涉及水源保護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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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為河、湖、水庫等安裝防護網、監測監控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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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農業、林業、漁業 |
農田改造工程 |
不涉及各類環境敏感區。 |
22 |
森林碳匯、生態景觀林帶以及鄉村綠化美化工程,濕地修復項目,森林公園(景區)、公共綠地以及公園(含街頭小游園、社區小游園)景觀綠化工程,森林防火基礎設施(消防蓄水池、撲火通道、了望臺、防火隔離帶、防火線、防火警示牌、防火檢查站、森林防火標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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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交通運輸業、管道運輸業和倉儲業 |
等級公路維護;四級公路改擴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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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城市道路維護、綠化、路面改善、災害防治、安裝隔聲屏;城市道路支路建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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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城市橋梁、隧道的維護、養護、加固;人行天橋、人行地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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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碼頭維修、養護、加固 |
1.不含危險品碼頭; 2.不涉及主體工程裝卸貨種、吞吐量的變化。 3.不涉及水源保護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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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管線臨時遷改、道路配套建設的管理用房、臨時建筑 |
建筑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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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加油站、加氣站油氣回收裝置安裝,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滲改造工程 |
項目不涉及新建、擴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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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1.6兆帕及以下的天然氣管道;城市天然氣管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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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其他 |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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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企業內部新增應急備用發電機 |
不設油罐裝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