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告:硝酸、鹽酸和高氯酸具有強腐蝕性和強氧化性,操作時應佩戴防護器具,避免接觸皮膚和衣服。所有樣品的預處理過程應在通風櫥中進行。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水中汞、砷、硒、鉍和銻的原子熒光法。
本標準適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中汞、砷、硒、鉍和銻的溶解態和總量的測定。
本標準方法汞的檢出限為0.04μg/L,測定下限為0.16μg/L;砷的檢出限為0.3μg/L,測定下限為1 .2μg/L;硒的檢出限為0.4μg/L,測定下限1.6μg/L;鉍和銻的檢出限為0.2μg/L,測定下限為0.8μg/L。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21191 原子熒光光譜儀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HJ/T 164 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J 493 水質樣品的保存和管理技術規定
HJ 494 水質采樣技術指導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溶解態汞、砷、硒、鉍和銻
soluble mercury, arsenic, selenium, bismuth and antimony
指未經酸化的樣品經0.45μm孔徑濾膜過濾液后所測定的汞、砷、硒、鉍和銻的含量。
3.2 汞、砷、硒、鉍和銻總量
total quantity of mercury, arsenic, selenium, bismuth and antimony
指未經過濾的樣品經消解后所測得的汞、砷、硒、鉍和銻的含量。
3.3 待測元素
determined elements
指汞、砷、硒、鉍和銻元素
4 方法原理
經預處理后的試液進入原子熒光儀,在酸性條件的硼氫化鉀(或硼氫化鈉)還原作用下,生成砷化氫、鉍化氫、銻化氫、硒化氫氣體和汞原子,氫化物在氫氫火焰中形成基態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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