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0.1 為了防止和減少石油化工企業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的安全,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石油化工企業新建、擴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設計。
1.0.3 石油化工企業的防火設計除應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語
2.0.1 石油化工企業 petrochemical enterprise
以石油、天然氣及其產品為原料,生產、儲運各種石油化工產品的煉油廠、石油化工廠、石油化纖廠或其聯合組成的工廠。
2.0.2 廠區 plant area
工廠圍墻或邊界內由生產區、公用和輔助生產設施區及生產管理區組成的區域。
2.0.3 生產區 production area
由使用、產生可燃物質和可能散發可燃氣體的工藝裝置或設施組成的區域。
2.0.4 公用和輔助生產設施 utility&auxiliary facility
不直接參加石油化工生產過程,在石油化工生產過程中對生產起輔助作用的必要設施。
2.0.5 全廠性重要設施 overall major facility
發生火災時,影響全廠生產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的設施。全廠性重要設施可分為以下兩類:
第一類:發生火災時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的設施。
第二類:發生火災時影響全廠生產的設施。
2.0.6 區域性重要設施regional major facility
發生火災時影響部分裝置生產或可能造成局部區域人身傷亡的設施。
2.0.7 明火地點 fired site
室內外有外露火焰、赤熱表面的固定地點。
2.0.8 明火設備fired equipment
燃燒室與大氣連通,非正常情況下有火焰外露的加熱設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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