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編制目的
為規范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直接經濟損失評估工作,進一步說明細化《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環境損害評估推薦方法》中直接經濟損失的計算范圍和核算方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污染損害評估工作程序規定》等法規和文件,制定本核定細則。
二、適用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直接經濟損失核定工作。不適用于核設施及有關核活動發生的核與輻射事故造成的輻射污染事件的直接經濟損失核定。
三、核算范圍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直接經濟損失包括人身損害、財產損害、應急處置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以及應急處置階段可以確定的其他直接經濟損失。其中應急處置費用包括污染處置費用、保障工程費用、應急監測費用、人員轉移安置費用以及組織指揮和后勤保障等行政費用。
突發環境事件責任方為保護公眾健康、公私財產和生態環境, 減輕或消除危害主動支出的應急處置費用,不計入直接經濟損失。
四、核定程序
直接經濟損失核定工作程序包括基礎數據資料收集、數據審核、確定核定結果三個主要階段。基礎數據資料收集階段是對各項費用相關的產生情況、費用數額、合同票據等數據資料進行統一收集;數據審核是對收集的數據資料進行初審、確認、復審等一系列審查,確定有效數據, 并進行整理分析;確定核定結果是將審定的數據整理分析后,給出明確的核定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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