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制定目的)
為規范突發環境事件環境影響和損失評估工作,提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水平,維護人民群眾權益,保障生態環境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義)
本辦法所稱突發環境事件環境影響和損失評估,是指對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環境質量與生態服務水平下降)的范圍和程度,事件造成的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以及生態環境損害數額、應急處置費用等直接經濟損失進行評估的活動。
突發環境事件環境影響和損失評估分為應急處置階段評估和中長期階段評估兩個階段。應急處置階段評估是指對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至應急處置結束期間的環境影響和損失開展的評估,包括對應急處置過程的梳理、評估事件造成的短期生態環境等影響,核定事件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中長期階段評估是指在應急處置結束后至生態環境恢復至事發前水平期間開展的評估工作,包括評估事件造成的長期生態環境等影響,制定以消除事件生態環境影響為主要目標的環境修復或恢復方案,以及評估生態環境修復或者恢復的效果。
第三條 (適用范圍)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環境影響和損失評估工作適用本辦法。
核設施及有關核活動發生的核與輻射事故造成的輻射污染事件不適用于本辦法。
第四條 (工作原則)
突發環境事件環境影響和損失評估工作應當遵循科學嚴謹、公正公開、及時高效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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