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放射性物質在醫療、工業、農業、研究和教學應用的很多過程中會產生放射性廢物。這些廢物的體積和活度通常較小,但是必須作為放射性物質加以管理。本導則的目的就是為該類廢物滿足我國放射性廢物管理安全要求提供建議和指導。
雖然針對任何數量放射性廢物的管理原則和安全要求是一致的,但對于僅產生少量放射性廢物的單位,必須考慮一些特殊的問題。涉及到廢放射源和閑置放射源(在本導則中統稱為廢舊密封放射源)時,情況尤其如此。此外,放射性廢物的類型(類別)在不同設施之間也存在差別。對于僅產生和管理少量放射性廢物的活動,所涉及的設施種類和廢物管理安排變化很大。因此, 少量放射性廢物的安全管理應當給予專門的考慮。
在醫療、工業、農業、研究和教學應用中產生的放射性廢物的性質也有很大差別。他們可能是單個密封或非密封放射源,也可能是工藝過程材料或耗材。可能產生放射性廢物的活動有很多,包括:醫療中的診斷;治療和研究;工業中的工藝過程控制和測量;以及放射性物質在農業、地質勘探、建筑和其他領域中的許多應用。
更多標準編制說明內容點擊以下鏈接獲取標準編制說明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