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以下簡稱《土十條》) 關于 2017 年底前出臺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部門規章的要求,環境保護部土壤環境管理司組織編制了《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的定位是防止工業活動對工礦用地本身造成的污染, 即重在防止出現新的污染地塊。
防止工業活動對周邊用地的污染,通過水、大氣、固體廢物等法律法規進行規范。此外,礦業開采因尾礦、含油污泥等固體廢物隨意排放等導致的土壤污染,應適用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相關法律法規,《辦法》不予重復規定。
一、編制過程
土壤環境管理司委托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牽頭,會同北京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成立編制組。
一是開展國內外文獻調研工作,系統梳理美國、歐盟、荷蘭、英國等發達國家和地區工礦企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法規,以及我國的相關政策法規;二是梳理工礦企業污染地塊的有關情況, 總結我國工礦用地污染的主要情形;三是召開座談會,充分聽取有關地方環保部門、行業協會、土壤污染治理修復領域有關專家,以及國內外有關企業代表的意見與建議;四是赴上海、湖南等現場調研有關化工企業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措施和經驗,以及礦山土壤污染防治相關工作;五是征求環境保護部內相關司局、直屬單位及派出機構的意見。
2017年11月7日,環境保護部召開部長專題會,原則通過《辦法》。經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辦法》征求意見稿。
二、工礦用地土壤污染的主要情形
造成工礦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主要情形有:
1. 地下儲罐、地下管線泄漏;
2. 生產設施的跑冒滴漏;
3. 廢水處理、固體廢物堆存場所防滲漏等措施不當;
4. 企業突發環境事件;
5. 企業對設施、設備、建筑物等拆除活動不當。
更多標準編制說明內容點擊以下鏈接獲取標準編制說明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