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年 8 月原環境保護部印發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污染損害評估工作程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施行以來在突發環境事件定級、協助行政處罰和司法訴訟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截至 2017 年底,全國有 14 個省(區、市)對 64 起突發環境事件開展了損害評估,評估直接經濟損失約 1.7 億元。但同時也存在組織開展環境損害評估責任落實不到位、忽視環境影響評估、技術體系不完善、信息公開欠缺等問題。
為進一步加強突發環境事件環境影響和損失評估工作,完善相關管理制度,環境應急與事故調查中心組織環境規劃院,以解決問題為導向,制定了《突發環境事件環境影響和損失評估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以替代《規定》。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管理辦法》的必要性
第一,貫徹落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重要舉措。
為有效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困局,黨中央、國務院決定從 2018 年 1 月 1 日開始在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要求對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突發環境事件的環境影響和損失評估是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前置環節, 是確定賠償金額的重要依據,為賠償順利開展提供科學支撐。做好相關工作需要制定《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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