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項目背景
1.1 任務來源
根據環境保護部辦公廳于 2015 年 3 月 9 日下發的《關于開展 2015 年度國家環境保護標準項目實施工作的通知》(環辦函﹝2015﹞329 號),批準由北京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承擔 “污染場地土壤和地下水中 VOCs 采樣技術導則”的制修訂任務,項目統一編號:2015-21。
項目協作單位包括:輕工業環境保護研究所、北京師范大學、北京市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華測北方檢測有限公司和南方科技大學工程技術創新中心(北京)。
1.2 工作過程
2015年4月,開展標準制修訂前期準備工作,成立標準編制組,進一步明確承擔單位和各協作單位的分工。開展國內外相關標準與資料前期調研,編制“污染場地土壤和地下水中 VOCs 采樣技術導則”開題論證報告與標準草案。
2015年12月21日,召開并順利通過項目開題論證會。開題論證會紀要如下:“一、標準主編單位調研了國內外相關標準規范,開展了現場數據分析工作,前期工作基礎較扎實; 二、標準編制的技術路線科學合理;三、標準主編單位對標準的定位明確,滿足場地環境管理需求。論證委員會通過該標準的開題論證,提出的建議如下:1、建議將題目修改為“污染場地 VOCs 采樣技術導則”,內容包括土壤、地下水、土壤氣 VOCs 采樣技術要求;2、與《場地環境監測技術導則》(HJ 25.2-2014)等進行銜接。”
2016年12月,制定污染場地土壤、地下水和土壤氣中 VOCs 采樣技術要求,按照開題論證會紀要,編制完成“污染場地 VOCs 采樣技術導則”征求意見稿(草案)以及編制說明 (草案)。
2017年5月,補充開展現場采樣技術應用分析,提交“污染場地 VOCs 采樣技術導則” 征求意見稿以及編制說明。
2017年6月16日,召開征求意見稿第一次技術審查會,未通過。專家意見如下:“鑒于“十三五”土壤環境管理需求,將標準名稱修改為“污染地塊土壤和地下水中揮發性有機物采樣技術導則”,刪除土壤氣采樣的相關內容。在編制說明中補充完善與相關標準銜接的分析,完善相關技術要求確定依據。進一步規范文本表述”。污染地塊中土壤氣采樣技術不僅針對 VOCs,還應包括具有揮發性的其他污染物(氰化物、汞等),因此專家建議應另行編制“污染地塊土壤氣采樣技術導則”。目前,該導則的編制工作正在進行中。
2017 年 6 月至 7 月,標準主編單位按照第一次技術審查會專家意見對標準文本及編制標準所的修改意見,補充部分試驗和驗證試驗,對標準文本和編制說明進行修改。最終完成了《土壤和沉積物 有機物的提取 微波萃取法》標準征求意見稿和標準編制說明的編寫(第一次征求意見稿)。其中,第二次修改意見重點提出需要完善編制說明的方法內容和格式, 并提出是否包含凈化和濃縮內容。第三次修改意見重點提出編制說明中方法驗證結果方式, 標準編制組主要強化了驗證方式的來源,補充了部分驗證數據,并補充了方法驗證報告。第四次根據修改意見,標準編制組對標準文本和編制說明作適當的補充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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