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工業粉塵濕式除塵裝置的技術要求、檢驗規則、試驗方法和其他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各種工業粉塵濕式除塵裝置 (以下簡稱濕式除塵裝置)。
本標準不適用于燃煤鍋爐及工業爐窯煙氣的濕式除塵裝置。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標準所含條文,通過在本標準的引用即構成本標準的條文,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699 優質碳素結構鋼
GB/T 912 碳素結構鋼和低合金結構鋼熱軋薄鋼板及鋼帶
GB/T 1804 一般公差未注公差的線性和角度尺寸的公差
GB 4915 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T 13306 標牌
GB/T 15187 濕式除塵器性能測定方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 1629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JB/T 5943 工程機械焊接件通用技術條件
JB/T 5946 工程機械涂裝通用技術條件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液氣比
指濕式除塵裝置每處理1 m3氣體所需液體的體積,L/ m3。
3.2 循環水利用率
指濕式除塵裝置循環用水量與設計用水量的比值,%。
3.3 阻力
指氣流通過濕式除塵裝置時的壓力損失,以除塵裝置進出口的全壓差表示,Pa 。
3.4漏風率
指除塵器前后煙氣標態流量的差值與除塵器前標態流量的比值,%。
4 分類
本標準將濕式除塵裝置分為三類。
4.1 第Ⅰ類是指以噴淋、沖激、水膜為原理類的濕式除塵裝置。該類除塵裝置主要適用于工業粉塵的一級除塵。
4.2 第Ⅱ類是指各種塔板及低壓文丘里類的濕式除塵裝置。
4.3 第Ⅲ類是指多種原理組合的濕式除塵裝置。
5 技術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濕式除塵裝置應符合本標準的要求,并按照經規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及技術文件制造。
5.1.2 濕式除塵裝置所用的鋼材應符合GB/T 912、GB/T 699的規定,必要時需采取有效的防腐、耐磨措施。
5.1.3 濕式除塵裝置焊接件的加工制造應符合JB/T 5943的規定。
5.1.4 濕式除塵裝置的未注尺寸公差應符合GB/T 1804的規定。
5.1.5 濕式除塵裝置鋼制部件表面噴漆應符合JB/T 5946的規定。
5.2 性能要求
5.2.1濕式除塵裝置的技術性能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濕式除塵裝置的技術性能
類別 |
循環水利用率/ % |
液氣比/ (L/ m3) |
阻力/ Pa |
除塵效率/ % |
漏風率/ % |
煙氣含濕量/ % |
第Ⅰ類 |
≥ 85 |
≤2.0 |
≤1 000 |
≥ 80 |
< 5 |
≤8 |
第Ⅱ類 |
≤2 500 |
≥ 95 |
||||
第Ⅲ類 |
≤3.0 |
≤4 000 |
≥ 97 |
5.2.2 濕式除塵裝置排氣口粉塵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排放速率應符合 GB 16297 或 GB 4915的相關規定。
5.2.3 濕式除塵裝置應與設備同步運行,其連續正常運行時間不小于三年。
5.2.4 濕式除塵裝置的除塵廢水應循環使用。
6 試驗方法
6.1 濕式除塵裝置排氣口粉塵排放濃度和排放速率的測定按GB/T 16157進行。
6.2 濕式除塵裝置的正常運行時間通過隨機抽取兩個已正常使用三年以上的用戶實際調查確定。
7 檢驗規則
7.1 檢驗分類
濕式除塵裝置的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7.2 出廠檢驗
7.2.1 每臺濕式除塵裝置出廠前必須進行出廠檢驗,由廠質量檢驗部門出具合格證明。
7.2.2 檢驗項目
a) 材質;
b) 基本尺寸與公差;
c) 焊接質量、加工精度;
d) 涂層厚度及質量;
e) 裝配質量;
f) 外觀和必要的防腐、耐磨措施。
7.2.3 出廠檢驗結果應符合5.1的規定。
7.3 型式檢驗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 新產品的定型;
b) 當產品的設計、工藝、所用材料的改變影響到產品性能;
c) 產品停產一年以上,恢復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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