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工業鍋爐多管旋風除塵器的要求、試驗方法、檢測規則等。
本標準適用于旋風子采用鑄鐵、陶瓷的工業鍋爐煙氣除塵的多管旋風除塵器。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標準所含條文,通過在本標準的引用即構成本標準的條文,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6414 鑄件尺寸公差與機械加工余量
JB/T 8129 工業鍋爐旋風除塵器技術條件
GB/T 9969.1 工業產品使用說明書總則
GB 13271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T 13306 標牌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T 16845.1 除塵器 術語 第一部分:共性術語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多管旋風除塵器
指由若干單個旋風子組裝在一個具有煙氣進出口、煙氣分配室、貯灰斗的殼體內構成的裝置。
3.2 其他術語
其他術語參見GB/T 16845.1。
4 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除塵器應符合本標準的要求,并按照規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及技術文件制造。
4.1.2 除塵器使用的材料、加工和一般性能應符合JB/ T 8129的規定。
4.2 性能要求
4.2.1 除塵器的熱態除塵效率> 94%。
4.2.2 除塵器的熱態除塵器阻力< 1 200 Pa。
4.2.3 除塵器的漏風率< 5%。
4.2.4 除塵器應與生產設備同步運行,保證在正常工況下連續穩定地使用,其煙塵排放應滿足 GB 13271的規定。
5 試驗方法
5.1 除塵器性能按GB/T 16157方法檢驗。
5.2 產品質量按JB/T 8129檢驗。鑄鐵旋風子的檢驗按GB/T 6414的規定。陶瓷多管旋風子的檢驗參照GB/T 6414的規定。
5.3 熱態性能測試按GB/T 16157的規定。
6 檢驗規則
6.1 檢驗分類
除塵器的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6.2 出廠檢驗
6.2.1 每臺除塵器出廠前均必須進行出廠檢驗,由廠質量檢驗部門出具合格證明。
6.2.2 檢驗項目為基本尺寸、焊接質量、裝配質量和外觀。
6.2.3 出廠檢驗結果應符合4.1的規定,外購件應有合格證明。
6.3 型式檢驗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 新產品的定型;
b) 當產品的設計、工藝、所用材料的改變影響到產品性能;
c) 產品長期停產后,恢復生產;
d) 正常生產三年;
e) 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型式檢驗的要求。
6.3.1 抽樣方法
型式檢驗采取隨機抽樣,但不少于兩臺。
6.3.2 檢驗項目
a) 出廠檢驗的全部項目;
b) 除塵效率、阻力、漏風率;
c) 煙塵排放濃度。
6.3.3 判定規則
型式檢驗結果應符合第4章的規定,當任一項目試驗結果不符合第4章的要求,則應加倍抽樣進行檢驗,若仍有項目不合格,則判定為不合格。
7 標牌、產品說明書
7.1 應在產品的明顯部位設置符合GB/T 13306規定的產品標牌。
7.2 除塵器的使用說明書應符合GB 9969.1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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