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社會監督,鼓勵公眾舉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依法嚴懲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基本思路。各地要堅持正確導向,聚焦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解決人民群眾身邊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建立并組織實施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以下簡稱舉報獎勵) 工作。要注重物質獎勵與精神獎勵相結合,充分發揮舉報獎勵的帶動和示范作用。鼓勵各地在現有工作基礎上,因地制宜突出本地特色。嚴格財務紀律,杜絕廉政風險,依法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
二、完善舉報獎勵制度設計
(二)關于實施獎勵的部門。實施獎勵的部門一般是作出行政處罰或其他處理決定的生態環境部門。上級生態環境部門受理舉報后轉交下級部門辦理的,應明確實施獎勵的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對舉報獎勵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關于獎勵對象和獲獎條件。鼓勵舉報人依法實名舉報。舉報線索一般應有明確的舉報對象或存在環境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對符合條件的實名舉報人,除明確拒絕接受外, 均應給予獎勵。對以牟利為目的的舉報行為,予以合理限制。
(四)關于獎勵的范圍和形式。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明確規定實施獎勵的環境違法行為類型,并根據所舉報違法行為被發現的難易程度、違法行為對生態環境的危害程度、違法行為的社會影響范圍等因素,設定不同檔次的獎勵標準。對通過舉報避免重大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發生、消除重大生態環境安全隱患,或協助查處重大生態環境違法犯罪案件等情形,可對舉報人實施重獎。除物質獎勵外,鼓勵各地對舉報人實施通報表揚、發放榮譽證書、授予榮譽稱號等精神獎勵。
(五)關于獎勵的審核和發放。各地要規范和完善獎勵程序,做好舉報受理、案件查處、實施獎勵等相關工作銜接,健全舉報獎勵工作內部管理制度。在嚴格依法的前提下,進一步提高舉報獎勵工作效率,優化審核發放流程。
(六)明確各方責任,加強對舉報人保護。各地在實施舉報獎勵工作中,應進一步增強責任意識和保密意識,對舉報人的個人信息要嚴格保密。對生態環境部門工作人員在舉報受理和查處過程中推諉拖延、通風報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故意透露線索給他人舉報以獲取獎勵,故意泄露舉報人信息,挪用、侵吞舉報獎勵經費等違法違紀行為,依法追究責任。對舉報人惡意謊報或向被舉報單位索要財物,嚴重擾亂舉報獎勵工作的,依法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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