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文化用紙環境標志產品的術語和定義、基本要求、技術內容和檢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新聞紙、膠版印刷紙、膠印書刊紙、字典紙、復印紙、輕型印刷紙、書寫紙、涂布美術印刷紙(銅版紙)、輕量涂布紙、熱敏紙和無碳復寫紙等文化用紙。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31825 制漿造紙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
GB 31604.49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 砷、鎘、鉻、鉛的測定和砷、鎘、鉻、鎳、鉛、銻、鋅遷移量的測定
GB/T 7974 紙、紙板和紙漿藍光漫反射因素 D65 亮度的測定(漫射垂直法,室外日光條件)
GB/T 18916.5 取水定額 第 5 部分:造紙產品
GB/T 22804 紙漿、紙和紙板 汞含量的測定
GB/T 22904 紙漿、紙和紙板 總氯和有機氯的測定
GB/T 28951 中國森林認證 森林經營
GB/T 28952 中國森林認證 產銷監管鏈
GB/T 34455 紙、紙板和紙漿 2,2-二(4-羥基苯基)丙烷(雙酚 A)的測定 液相色譜法
制漿造紙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發改委 環保部 工信部 公告 2015 年 第 9 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文化用紙 culture paper
用于印刷或書寫等以文化傳承、資訊傳播為目的的各類紙張的統稱。
4 基本要求
4.1 產品質量應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要求。
4.2 產品生產企業污染物排放應符合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要求。
4.3 產品生產企業應達到《制漿造紙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中Ⅱ級水平。
5 技術內容
5.1 原材料的要求
5.1.1 紙漿或木材應符合 GB/T 28951 和 GB/T 28952 的要求,進口紙漿或木材應符合國家木材貿易進出口的相關要求。
5.1.2 不使用氯氣和次氯酸鹽作為漂白劑。
5.1.3 不使用烷基酚聚氧乙烯醚類物質(APEOs)和乙二胺四乙酸(EDTA)。
5.2 生產過程的要求
5.2.1 文化用紙產品(包括所使用的自制漿)的取水量不大于 GB/T 18916.5 中新建造紙企業相應類別要求的 50%,熱敏紙和無碳復寫紙等其他文化用紙參照印刷書寫紙類要求。
5.2.2 文化用紙產品(包括所使用的自制漿)的能耗應符合 GB 31825 中相應類別先進值要求的 90%, 熱敏紙和無碳復寫紙等其他文化用紙參照涂布印刷紙類要求。
5.3 產品的要求
5.3.1 熱敏紙中不含有雙酚 A。
5.3.2 文化用紙產品中有害物質限值應符合表 1 要求。
表 1 文化用紙產品有害物質限值
項目 |
限值 |
有機氯,mg/kg ≤ |
150 |
重金屬(鉛、汞、鉻、鎘)總量,mg/kg ≤ |
100 |
鉛,mg/kg ≤ |
90 |
汞,mg/kg ≤ |
60 |
鉻,mg/kg ≤ |
60 |
鎘,mg/kg ≤ |
75 |
5.3.3 產品的 D65 亮度限值應符合表 2 要求。
表 2 文化用紙產品 D65 亮度限值
類別 |
D65 亮度,% ≤ |
|
一般產品 |
0-17 周歲群體使用的紙張 |
|
新聞紙 |
53.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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