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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零散工業廢水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

      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零散工業廢水污染,保護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核心名詞定義】

      本條例所稱的“零散工業廢水”是指企業單位及其它生產經營者在工業生產過程中以年度為核算周期日均產生量未超過三噸且不含危險廢物的廢水,以下簡稱為“廢水”。

      本條例所稱的“廢水產生單位”,是指在工業生產過程中在以年度為核算周期日均產生廢水量未超過三噸的生產單位。

      本條例所稱的“廢水處理單位”,是指經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許可,承擔本市行政區域內零散工業廢水收集轉移處理后達標排放的單位。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以下本市行政區域內與廢水管理相關的活動:

      (一)廢水產生單位產生、收集、存儲與轉移廢水的活動;

      (二)廢水處理單位收集、轉移、處理及排放廢水的活動;

      (三)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督管理廢水的活動。

第四條【立法原則】

      零散工業廢水污染防治堅持嚴格管理、集中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五條【廢水排放管理體制】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全市區域內的廢水實施監督管理,市市場監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交通和價格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理委員會)根據各自的行政管理職責支持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廢水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基本管理制度】

      廢水實行“專管收集、定點存儲、上門轉移、集中處理、達標排放、合理收費、聯單監管”的管理制度。即由廢水產生單位建造并維護廢水收集與存儲設施,將產生的廢水專門收集后在固定的存儲設施中集中存儲,由廢水處理單位上門收集轉移廢水,將廢水集中處理達標后排放,廢水產生單位向廢水處理單位支付廢水轉移處理費用,各廢水管理環節實行聯單監管。

第七條【鼓勵廢水污染防治科學研究】

      鼓勵企事業單位及相關研發機構開展廢水污染防治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應用。

第八條【社會力量參與】

      任何單位和個人享有依法參與及監督廢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權利,有權對違反廢水管理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九條【廢水污染防治宣傳】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廢水污染防治宣傳教育,引導企業及其它生產經營者增強環境保護意識,遵守本條例規定的廢水管理規范。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廢水污染防治宣傳,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章  廢水產生單位管理規范

第一節 管理要求

第十條【建立廢水管理制度】

      廢水產生單位應當建立廢水產生、收集、存儲與轉移的管理制度, 明確廢水從產生到轉移各個環節的管理要求與管理責任,保證本單位人員遵守本條例的規定。

第十一條【廢水管理崗位設置】

      廢水產生單位應當設置專門的廢水管理崗位,指派專人從事廢水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日常管理廢水要求】

      廢水產生單位應當定期檢查廢水管理制度運行情況,排查廢水污染風險,堵塞廢水管理漏洞。

第十三條【廢水產生單位臺賬管理制度】

      廢水產生單位應當建立廢水管理臺賬,如實記錄日生產性用水量、日廢水產生量、日存儲廢水量與日轉移廢水量等數據。

      廢水產生單位應對臺賬數據資料建立檔案并進行妥善保管,保管時限不少于三年。

第二節 廢水收集與存儲設施的建設維護規范

第十四條【廢水收集與存儲設施建造的基本規范】

      廢水收集與存儲設施應當獨立建造,不得與生活用水、雨水或其它液體的收集與存儲設施相聯通。

第十五條【廢水收集設施建造要求】

      廢水收集管道應當以明管的形式鋪設在地面之上,且應當與廢水存儲設施直接連通,并應當達到密閉性要求,不得存在滴、漏、滲等現象。

第十六條【廢水存儲設施建造要求】

      廢水存儲設施應當在便于轉移運輸的地點進行建造,并應當達到密封性要求,不得出現滴、漏、滲、溢等現象。

      廢水存儲設施底部及四周應當做好防滲漏措施建造在地面之上,在設施外圍近地四周應當建造防滲溢設施,防止廢水滲溢至地面。

第十七條【定期檢查維護收集與存儲設施要求】

      廢水產生單位應當定期檢查和維護廢水收集與存儲設施,防止廢水在收集與存儲過程中出現滴、漏、滲、溢現象。

第十八條【生產性用水和存儲廢水水量計量設施配置要求】

      廢水產生單位應當單獨安裝工業用水水表計量生產性用水量,在廢水存儲設施中安裝視頻監控和廢水存儲量計量設施,并與屬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運行。

第十九條【定期檢查維護計量設施要求】

      廢水產生單位應當定期檢查維護生產性用水量、視頻監控與廢水存儲量計量設施,保證生產性用水量、視頻監控與廢水存儲量計量設施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第二十條【建造維護廢水收集存儲設施的禁止性行為】

      禁止廢水產生單位在建造或維護廢水收集與存儲設施時采取以下行為:

      (一)在廢水收集或存儲設施內預設暗口;

      (二)在廢水收集或存儲設施中安裝旁通閥門;

      (三)在地下鋪埋偷排暗管或鋪開偷排暗渠;

      (四)擅自更改、移動廢水收集或存儲設施。

 

第三節 廢水收集、存儲與轉移規范

第二十一條【廢水收集存儲轉移的基本規范】

      廢水應當通過廢水收集與存儲設施集中收集和存儲,并由廢水處理單位上門轉移處理。

第二十二條【禁止將廢水與生活用水進行混合使用】

      廢水產生單位不得將廢水直接當做生活用水使用,不得將廢水加注清水稀釋濃度后再當做生活用水使用。

第二十三條【禁止將廢水與危險廢物進行混合轉移】

      廢水產生單位不得將廢水與危險廢液進行混合性收集存儲,不得將危險廢物加注廢水或清水后當做廢水進行轉移。

第二十四條【禁止性廢水排放行為】

      禁止廢水產生單位采取以下方式排放廢水:

      (一)向生活污水管道排放;

      (二)向雨水管道排放;

      (三)通過暗口、暗管、暗渠、滲井、滲坑進行排放;

      (四)將廢水傾倒至地面或水體進行排放;

      (五)其它對環境有損害的排放行為。

第二十五條【廢水轉移交付規范】

      廢水產生單位應與廢水處理單位簽訂廢水轉移處理協議,明確廢水種類、物質成分及濃度 、收水頻次、收水時間、轉移數量等方面的內容。

      廢水產生單位應當按照協議的約定向廢水處理單位交付廢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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