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混裝制劑類制藥企業或生產設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混裝制劑類制藥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對于混裝制劑類制藥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和建成投產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通過混合、加工和配制,將藥物活性成分制成獸藥的生產企業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也適用于本標準。
本標準不適用于中成藥制藥企業。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的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企業向環境水體的排放行為。
企業向設置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排放廢水時,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業與城鎮污水處理廠根據其污水處理能力商定或執行相關標準,并報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城鎮污水處理廠應保證排放污染物達到相關排放標準要求。
建設項目擬向設置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排放廢水時,由建設單位和城鎮污水處理廠按前款的規定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
GB/T 6920-1986 水質 pH值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
GB/T 7478-1987 水質 銨的測定 蒸餾和滴定法
GB/T 7479-1987 水質 銨的測定 納氏試劑比色法
GB/T 7481-1987 水質 銨的測定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GB/T 7488-1987 水質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測定 稀釋與接種法
GB/T 11893-1989 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GB/T 1189-1989 水質 總氮的測定 堿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1989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T 11914-1989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GB/T 13193-1991 水質 總有機碳(TOC)的測定 非色散紅外線吸收法
GB/T 15441-1995 水質 急性毒性的測定 發光細菌法
HJ/T 71-2001 水質 總有機碳的測定 燃燒氧化-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T 195-200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199-2005 水質 總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399-2007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28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混裝制劑類制藥
指用藥物活性成分和輔料通過混合、加工和配制,形成各種劑型藥物的過程。
3.2 現有企業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混裝制劑類制藥企業或生產設施。
3.3 新建企業
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混裝制劑類制藥工業建設項目。
3.4 排水量
指生產設施或企業向企業法定邊界以外排放的廢水的量,包括與生產有直接或間接關系的各種外排廢水(含廠區生活污水、冷卻廢水、廠區鍋爐和電站排水等)。
3.5 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濃度而規定的生產單位產品的廢水排放量上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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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地址:《GB 21908-2008混裝制劑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