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范圍
本標準分兩個時間段規定了皂素工業企業噸產品日均最高允許排水量,水污染控制指標日均濃度限值和噸產品最高水污染物允許排放量。
本標準適用于生產皂素和只生產皂素水解物的工業企業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皂素工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控制與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生產線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生產線的管理,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三十條、《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標準中的條文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文,與本標準同效。
GB 3097 海水水質標準
GB 3838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 6920 水質 pH值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
GB 7478 水質 銨的測定 蒸餾和滴定法
GB 7488 水質 五日生化需氧量的測定 稀釋與接種法
GB 11893 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GB 11896 水質 氯化物的測定 硝酸銀滴定法
GB 11901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 11903水質 色度的測定
GB 11914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當上述標準被修訂時,應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義
3.1 皂素工業企業
指利用黃姜、穿地龍等薯蕷類植物以及劍麻、番麻等各種植物為原料通過生物化工方法生產成品皂素或水解物的所有工業企業。其皂素產量和噸產品排污量以月為單位進行核算。
3.2 水解物
指通過酸解過程、洗滌并干燥后形成的皂素與渣的混合物。
3.3 排水量
指在生產的酸解過程中的洗滌液及允許排放的原料沖洗水的總排放量。
3.4 洗滌液
指在生產過程的酸解后分離得到的液體和直接用于洗滌水解物的各次工藝用水。第一次洗滌液是指酸解后分離得到的液體,也稱 “頭道液”。
3.5 原料沖洗水
指在黃姜、穿地龍等植物原料的粉碎過程中直接用于沖洗的生產用水。
3.6 冷卻水
指從水解物中提取皂素過程中起間接冷卻作用回收汽油的工藝用水。
3.7 皂素渣
指用汽油等萃取劑從水解物中提取皂素后殘留的固形物。
3.8 現有皂素企業
指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建成或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的企業。
3.9 新建皂素企業
指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新建、改建、擴建皂素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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