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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法規Regulation
4標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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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脫硝催化劑再生污染控制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廢脫硝催化劑(釩鈦系)再生過程的總體要求、再生過程污染控制要求、污染物監測 要求和環境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燃煤電廠廢脫硝催化劑(釩鈦系)再生過程的污染控制,可作為廢脫硝催化劑(釩鈦 系)再生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和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技術依據。

      其他行業或種類的廢脫硝催化劑再生污染控制可參照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標準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

      GB 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 9078 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2348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GB 13271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629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 18597 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GB 26452 釩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5562.2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 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

      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

      HJ 944 排污單位環境管理臺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技術規范 總則(試行)

      JB/T 12129 燃煤廢脫硝催化劑再生及處理方法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生態環境部令 2020年第15號)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編制應急預案指南》(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  2007年第48號)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記錄和報告經營情況指南》(環境保護部公告  2009年第55號)

      《廢煙氣脫硝催化劑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審查指南》(環境保護部公告 2014年第54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煙氣選擇性催化還原脫硝失活催化劑(釩鈦系) deactivated flue gas denitration catalystV2O5-TiO2of selective catalytic reduction

      由于表面積灰或孔道堵塞、化學中毒等原因導致性能下降而無法滿足脫硝系統要求的煙氣選擇性催 化還原脫硝催化劑,簡稱“廢脫硝催化劑”。

3.2

      廢脫硝催化劑再生 deactivated waste denitration catalyst regeneration

      采用物理、化學等方法使廢脫硝催化劑有效恢復活性并達到煙氣脫硝系統使用要求的過程。

4 總體要求

4.1 廢脫硝催化劑的收集應防止揚塵、遺撒和破碎。轉移應采用纏繞膜、包裝袋等材料包裝,避免脫 落揚塵。廢脫硝催化劑進廠后的拆卸場所應配備粉塵收集裝置并導入除塵設施。

4.2 廢脫硝催化劑轉移的運輸工具在滿足防雨、防滲漏、防遺撒要求的情況下,可按照《國家危險廢 物名錄》要求,豁免運輸環節的危險廢物管理要求。

4.3 廢脫硝催化劑貯存應執行GB 18597的要求,并按照GB 15562.2的規定設置警示標志。

4.4 廢脫硝催化劑再生工藝應遵循處理效果最優、二次污染最小原則,選取節水、節能、高效、低污 染的技術和設備。典型再生工藝包括預處理、物理清洗、化學清洗、活性植入、熱處理等工序,符合JB/T 12129的相關要求。

4.5 廢脫硝催化劑再生應配備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根據各工序產生污染物種類,采取分質或集中處 理的方式。排放的廢水、廢氣、噪聲應滿足國家和地方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產生的固體廢物應妥 善處置,屬于危險廢物的應執行相關污染控制與管理要求。

4.6 廢脫硝催化劑再生除應滿足環境保護相關要求外,還應符合國家安全生產、職業健康、交通運輸、 消防等法規標準的相關要求。

5 再生過程污染控制要求

5.1 工藝過程污染控制要求

5.1.1 預處理

      a)宜采用壓縮空氣吹掃、風機抽吸等方式去除廢脫硝催化劑表面及孔道內松散的粉塵。

      b)預處理工序操作場所應設置粉塵收集裝置并導入除塵設施。

      c)預處理工序產生的含顆粒物、重金屬等污染物的廢氣,可采用袋式除塵器處理,過濾風速宜小 于1 m/min,漏風率小于2%。產生的干灰等固體廢物應收集處理。

5.1.2 物理清洗

      a)廢脫硝催化劑孔道內難以通過吹掃、抽吸等方式去除的有害附著物如顆粒物等宜采用濕法清洗去除,并可采用鼓泡、超聲等輔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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